道安修法 賭公民素養

行政院會昨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十項「微罪」不再開放檢舉、記點。這則關乎到行人安全的道路交通管理變革措施,背後卻有難以想像的公民社會運作失靈之處。

話說,因為設計不良、執法不嚴和公德不足,以致出現路人受傷或致死等道路安全亂象,這也讓主管機關交通部祭出記點、罰鍰與撤照等霹靂手法;雷厲風行的結果,除了帶來某種紓解效果外,卻也引來違規觸法駕駛的情緒反彈,兩害相權之下的改弦易轍舉措,就再度復歸於民之所怨的施政風向球,如此,或也將重新回歸行走於路上且動彈不得的「大違停時代」。

乍看之下,該項修正法案似乎是想要在「檢舉魔人」之道安以及「行人地獄」之民怨間找到某種平衡點,藉此達到兩邊討好的「德政」;但是,就三年內三次大幅度道安管理措施變革及層出不窮的行人性命危機事故,嚴鬆與緊寬之間的道安管理政策定調,要如何得以引領應有的文明化進步意涵,才是針砭之所在。

冀此,一旦順利修法後,像是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騎車講手機、汽機車駕駛抽菸、以及在圓環、交叉路口、公共場所出入口、消防栓前停車、並排臨停、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停等十項行徑,因為係屬最高罰鍰一二○○元以下的輕微違規,將不開放給民眾檢舉和不記點,這是因為造成擾民的事已危及到職業駕駛人的工作權,且也會造成警察機關執法量能的龐大負擔;至於修法前的道路管理措施,雖然該項「利民」作為業已獲致有成效的改善,同時也讓死亡人數明顯下降,但有如鐘擺效應般的道路交通管理變革措施,可預見的是需要等到再次出現重大道安人命事件,方能在下次的大幅修法中校正回歸。

準此,擺盪在有如「戒嚴」與「解嚴」般的道安管理措施的變革,其真正的癥結點,還是在於當代台灣依舊是處於未能與時俱變的己利與私性社會。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十項違規態樣的大鬆綁,也擴及到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的違停事項,無疑地,這絕對是對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一大反諷,畢竟,備而不用的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凸顯的乃是給予處於最不利處境之障礙者的積極性差別待遇,一旦鬆綁身心障礙專用車位的違停,重點就不在於違規行徑的去檢舉化,而是對婦孺老障等弱勢人口族群的關懷倫理,依舊未能落實成為公民德行的心靈結構,甚或是身陷於某種認知閉鎖的社會心理集叢。

總之,揆諸道安脫序現象,豈止於「私性主義的霸王、交通行為的霸占、草菅人命的霸凌、十項微罪的霸道」的一個「霸」字所能道盡,連帶地,關照於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迷亂行徑,又豈是僅止於「觸犯法律的違停、持有證明的霸停、不可檢舉的亂停、一時不知的誤停、明知故犯的暫停、八風不動的久停」的一個「停」字所可書寫的。至於,此一變革措施,是否又會重新啟動大違停時代的行人地獄新境遇,其所對賭的就不單單只是無辜的行人及其性命,而是公民素養伊於胡底,不知將落到什麼田地?

行人地獄 車位 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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