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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源硬推非核 台電這帳怎麼算

報載台電計畫二月廿三日開股東臨時會,預計增資避免破產。但官股長期增資稀釋民股,民股大感不滿,感嘆當年入股扶植台電,卻因政府廢核政策不當造成台電虧損,股東沒股利,台電員工年年發獎金,明顯雙標,不排除暴力抗爭。

政府的「非核」政策,源自二○○二年環境基本法第廿三條將非核家園入法。但條文並無「期限」,實寓有「逐步」達成的味道。必須根據台灣現實情況,全方位考量經濟、社會、環境、文化、國際等因素而定。

二○一一年日本發生三一一地震與海嘯,福島核電廠輻射物質外洩,震驚全球,更成為政治訴求。民進黨政府於二○一七年修改電業法,將二○二五年非核家園納入第九十五條,二○二五非核家園運動至此有了「法律依據」。

電業法這個條文的修訂,遭到民間發起公投的挑戰,最終廢除電業法修訂條文,自二○一八年十二月二日失其效力。

至此,二○二五年非核家園已屬無據,但民進黨政府持續「執行」,經濟部一○六年修正的「能源政策綱領」,在沒有法源下,即將「二○二五非核家園」納入。隨後又於一○九年十一月核定通過「能源轉型白皮書」,無視電業法第九十五條已遭公投否決而「失其效力」,仍積極推動二○二五非核家園。

從法治的角度看待「二○二五非核家園」之政策演進,將不得不面臨一個嚴肅的問題:究竟在二○二五非核家園欠缺法源的情況下,能源政策綱領、能源轉型白皮書即訂出二○二五年核能退場的「期限」,有無法律責任?各該主事者是否應該承擔政治責任?接受監察院調查?各核能廠機組的發電實情如何?有沒有全部使用核電?主責核能發電的台電有沒有遵照既有法律規定,如期提出繼續運轉的申請?原能會(或核安會)有無盡職審查,結果如何?凡此過程,皆涉及行政、刑事、民事的責任問題。

一、能源政策綱領、能源轉型白皮書推動二○二五年核能退場的責任問題:據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之報告,能源白皮書唯一堪稱為實質政策目標的僅有「於二○二五年達成二十—三十—五十潔淨能源(發電)結構,以落實非核家園」,「隻字未提」能源發展上的另一個重要影響因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可知其偏頗特定政黨目標,「重二○二五非核家園、輕溫室氣體減量實質效果」,故未能妥為籌謀我國適當(包括國際承諾)的能源配比,並充分考量其評估因子,實屬冒進,相關行政官員已有失職!

二、核能發電有無如實使用的責任問題:台電究竟如何「配合政策」推動二○二五非核家園目標,有無「實質」拋棄核能發電所生產之電力的疑慮?應向新國會提出報告,以釐清責任。若果有配合無法源之政策推動而浪費電力之情形,輕則有浪費電力的賠償問題,重則有背信、瀆職的刑事問題,遑論作為國營事業的行政責任問題。

三、台電有無如期提出延長運轉申請的責任問題:在無法源的情況下,台電對於各即將屆期核能機組之運轉有無依序提出繼續運轉之申請?若無,其理由何在?此可見台電之專業與行政風骨,甚至董監事責任,應據實以告,供國人評斷其可能的責任問題。

以上,僅舉數端探討涉及二○二五非核家園法治不備之各項責任問題,受此波及,風光等再生能源法治也同樣紊亂不堪。新國會即將開議,或許在新人新政之戮力下,得以究明事實,早日讓非核家園及再生能源的法治益明,責任益清,或許這是建立新政治的開始。

台電 核能 非核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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