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醜聞訴訟 台潛艦如何成軍
潛艦國造爭議未歇,議員徐巧芯猛攻「郭璽音檔」,最新更指有「陰陽合約」。姑且不論事實真相為何,但報載顯示郭認為以「水面艦」包裝「潛艦」合約。筆者以為,雖郭等求好心切,然未得德、韓授權取得關鍵技術,恐有適法性疑義。
早年電影《A計劃》,描述十九世紀末的香港爲打擊海盜,但因經費有限,有下列逗趣對話:水警長官:「五艘炮艇怎麼只看見三艘?」屬下:「報告!兩艘進了水不能開動。」陸警長官揶揄:「我還以為是潛艇呢!所以看不見。」
上開鬧劇,如今恐成真。用水面艦合約包裝潛艇合約,問題如下:
首先,是海商法對船舶定義,舊法為「船舶漂浮於『水面』,目的在供航行之用。」新法怕掛一漏萬,改為:「本法稱船舶者,謂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即水面與水中船舶,實為二事,怎可流用?民法瑕疵擔保責任限於欠缺「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然此「陰陽契約」載明「水面艦」,潛艦若有不虞如何求償?潛艦高精密、高技術,焉能兒戲?
或問:立委馬文君怎可洩密於韓國?實則,德、韓恐怕才是真正被害者。依營業秘密法,「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系爭潛艦技術報載乃德國提供韓國之用,必有價值,也有保密措施,營業秘密一旦遭竊取,台灣懷璧其罪;且上開新修法律,讓外國法人得以就營業秘密提訴,德韓怎會善罷甘休?且依刑事訴訟法任何人都有權利舉發犯罪,若我方侵害他國機密,怎能聽任為之?綜上,日後恐涉及國際醜聞或司法纏訟,潛艦又如何成軍?
或謂:怎可質疑,不愛台灣?宋人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金軍合圍汴京,郭京陳稱有「六甲神兵」,能隱形,並擊退金人。有人上書大臣孫傅認為此事不可盡信,孫傅大怒:「幸虧你是和我說,若是別人,必定以擾亂軍心法辦你!」後來郭京逃跑、孫傅死節,城破而有靖康之難!這就叫不明事理的「愛國賊」!
承前,如今若七拼八湊竟能一窺軍事潛艦全貌,殊難想像。美國艾里克.施洛瑟《核武器與控制,核武器,大馬士革事故與安全假象》曾披露:當年新銳轟炸機B-29,曾因油料不足迫降遭日本關東軍俘獲,蘇聯後拒絕交還,以逆向工程連補丁皆復刻,美方徒呼負負!試問:我潛艦有此機緣可完美複製?樂高玩具欠圖紙或零件尚且功虧一簣,軍事潛艦豈能瞎子摸象?從此亦顯此次潛艦國造疑義,怎能亂扣紅帽!大直國防部右側有「國之干城,典範永存」紀念碑,乃為悼念故參謀總長沈一鳴上將與袍澤英魂。沈總長一代儒將,正氣凜然!若尚在,焉能有此「大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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