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環伺 護理師怎快樂
十年前接連出現毆打醫師或護理師新聞,一○二年發生民代掌摑醫學中心加護病房護理師事件後,成為催生俗稱「王娘娘條款」之《醫療法》第廿四、一○六條修正關鍵。一○三年一月醫療暴力入法生效,毋庸
被害人提告即應追訴刑責。一○六年再次修法,擴大恐嚇等非法方式亦包含在醫療暴力範疇,並取消拘役的主刑選項,變相提高刑度。然而,上開立法真能有效嚇阻醫療暴力犯罪?
「醫法雜誌」最新一期刊文分析近十年醫療暴力案件判決,發現從一○七年突破三位數後,去年來到最高的一五四件。就發生之醫療機構層級而言,區域醫院占五十三%,其次是醫學中心與地區醫院;醫院最容易發生醫療暴力的地點,莫過於急診占約五十八%,其次是病房,第三是診間。至於醫療暴力被害人,護理師占約六十%,其次是醫師,其他則為緊急救護員或醫檢人員等;施暴者以病人最多占七十一%,病人家屬則有十五%。醫療暴力以徒手施以強暴最常見,其次是口語脅迫或恐嚇,再者是自行攜帶凶器施以強暴。
法院對上開醫療暴力案件,約六十七%僅處拘役,平均刑度卅七點二日;少數課以有期徒刑,刑度為三點一三月。一○六年修法後,有期徒刑平均刑度比修法前更輕,對比一般傷害罪之平均刑度有明顯落差。法院顯然並未意識到醫療暴力影響者,並非僅醫事人員身體或精神上傷害;因其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更侵害他人就醫權益,因此本質應屬於公共危險犯。法院以接近最輕本刑二個月之刑度,能否讓特別刑法之「預防威嚇」足以抑制醫療暴力發生,進而保護護理師免於職場暴力?顯然值得存疑。
另外,性騷擾或言詞侮辱,是否也屬於「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上開行為所造成的不安全感,不亞於遭恐嚇,卻只能處以行政罰或另提告訴,亦有待商榷。
衛福部雖針對急診提出諸多安全措施,並納入醫院評鑑項目,但高風險病患如酒醉、疑似精神異常或因暴力鬥毆受傷就醫等須再安排特定空間,亦應針對活動動線安排,強化保護護理人員安全及必要拘束病人之輔具;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亦有針對一百床以上醫療機構,強制設置關懷小組,但對於護理人員受到醫療暴力,卻無強制啟動規定,實有缺漏。此外,從判決得知,醫療暴力之動機不外乎久候不耐及不滿處置;急診病護比長期無法達到國際標準的一比六,在疫情期間更高達一比廿九,人力嚴重不足增加醫療暴力發生風險,導致急診護理師留任率低,形成惡性循環。
今天適逢護理師節,對於走過疫情及醫療暴力威脅,仍堅持在崗位的護理人員,除了感謝與珍惜外,給予護理師免於醫療暴力威脅之工作環境,才是支撐他們繼續走下去、最實際的護理師節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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