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煽動仇警、斂財 港歌手阮民安被判囚26個月
43歲香港歌手阮民安涉在社交平台煽動仇警等8次事件,另訛稱售賣曲奇為「暴動少女」籌款,涉及約71萬元(港元,下同,約9萬美元),昨在區域法院判囚26個月,並充公約37.6萬銀行款項。
明報報導,阮民安去年2月被控後一直還押,據悉最快9月底獲釋。
據報導,阮民安早前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洗黑錢兩罪,法官斥被告與其妻揑造人物,道德綁架他人的同情,濫用市民的同情心「自肥」;他雖自詡身處道德高地,但作為實際是經精心設計的自我宣傳和斂財手段,趁火打劫,比一般為勢所迫鋌而走險的普通罪犯卑劣。
報導稱,法官練錦鴻在判辭稱,涉案帖文為發洩泄式及口號式的詛咒和謾罵,大部分含諷刺和嘲笑,並無提出任何有建設的批評、改善方案。部分帖文結尾附帶宣傳「黃店」、被告演唱會及煽情文字要求捐款,目的是迎合及挑撥市民對政府的不滿和怨氣,挑起社會逐漸平息的不安之情。他甚至宣揚港獨,欲令香港不能以現行方式運作,亦有把香港分裂出去的意味,屬危害國家安全,刑責應等量齊觀。
報導指出,練官續稱,被告作為藝人有一定知名度,案發期間所有帖文都可在網上找到,每則帖文均有多人回應及分享,更招引不少冷血無情的言論。當時社會的傷患尚待痊癒,依然有人不甘平淡,希望亂象持續,帖文有意再度點燃火頭。被告與妻子撰寫情節,持續吸引旁人注目而繼續捐款,他自詡著眼香港前途和支持同路人,但實際是自我宣傳和斂財手段,為「自肥」和趁火打劫不惜濫用市民同情心、煽風點火,罪責比詐騙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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