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佔球場跳廣場舞、遭上體育課大學生撞到骨折怒提告 判決出爐
老婦在籃球場跳大媽舞被撞傷,學生哥竟要賠償?湖南有67歲老婦在晚上和同伴到大學籃球場霸佔部份場地跳舞,當時一群大學生正上體育課進行籃球訓練,其間20歲施姓大學生想抓住彈走的籃球時,不慎撞倒老婦,導致她左側股骨脛骨折。
老婦將學生及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逾2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87萬2400元),法院近日宣判,直指老婦自己要負最大責任,而校方未有勸離佔場長者,要承擔30%責任,賠償6萬人民幣(約新台幣26萬1720元),而大學生不顧撞長者風險去撿球,也要負擔10%責任,賠償2萬人民幣(約新台幣8.7萬元)。不過,判決出爐後許多網友無法理解大學生為何要賠。
陸媒報導,湖南高院近日發布1宗廣場舞相關的索償案例。湖南邵陽67歲咼姓女子是當地某大學的職員親屬,某晚8時,她和其他長者到學校籃球場跳廣場舞。當時學校正上體育課,20歲的施姓大學生正練籃球,過程中籃球彈出框後落到正跳廣場舞的長者旁邊,並繼續彈走,施男追上想抓住籃球,未料脫手,他再度追球時不慎撞倒咼婦。
咼婦入院後發現左側股骨脛骨折,鑒定為9級傷殘,她決定將施姓大學生及大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逾20萬人民幣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時,認為咼婦本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了解籃球場屬體育訓練競技場所,並非休閒娛樂活動場地。當時大學生上體育課,她明知正進行籃球訓練應主動迴避,忽視籃球對抗性訓練的危險性,自己要承擔60%的責任。
而大學方面放任有人走入籃球場跳廣場舞,未有即時勸離,亦無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在勸離失敗時及時排除妨礙,存在一定過錯,也應當承擔30%責任,需賠償6萬人民幣。
而撞倒老婦的施姓大學生,法官認為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訓練前已知道有長者佔用籃球場部份場地跳廣場舞,雖然籃球在落地緩衝後再次彈跳,彈至人群時所造成的危險性一般較小,但他在未成功控球下不顧撞上老人的風險,在事故中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則應承擔10%的責任,即賠償2萬人民幣。
法官指,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由於事件中雙方都有過錯,而咼婦明知學生在上籃球賽仍佔用球場跳舞,要負主要責任。
判決引起討論,許多網友難以理解正打球的學生有何責任,「那些跳廣場舞的更理直氣壯搶佔體育場地了」、「欺負學生不敢拿她怎麼樣,有種去馬路上跳啊」、「這就是訛詐啊」、「籃球場的功能是用來打籃球的,不是給大媽跳廣場舞的」。
延伸閱讀:
沙田疑現拐帶兒童!幼稚園警告陌生大媽圖擄學生 列5特徵籲提防
內地夫妻冰島旅遊遭醉酒大媽歧視 機智老公1句回嗆對方尷尬敗走
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