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北門設置土資場 總幹事闖廠區 14個「賊」字罵分局長下場慘

佳怡公司在北門申設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北門農會總幹事洪明農等近百人陳抗,闖入場區,警方舉牌無效,護送陳姓負責人離場時,洪趴上警車引擎蓋阻擋,北門所長抱住他卻挨打,還連用14個「賊」字侮辱學甲分局長,一審被判強暴罪8月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6月,他不服上訴遭駁回。

洪辯稱,他是當地的農會總幹事,這塊土地是農會申請鹽分地帶改良成功的土地,當晚是自救會長打電話叫他過去,民眾發現佳怡公司半夜施工,他到的時候人已經很多了,有進到貨櫃屋裡,是警察請他進去的,忘了是哪位警察,所長偷襲他,他只是將對方揮開,並未打對方。

台南高分院指出,洪不思以合法方式表達反對設場立場,反而以公所會勘紀錄為憑,受自救會長郭姓會長所邀而趕至現場,與郭等人衝入場內及貨櫃屋,索要資料查閱,期間並要求吊走怪手等機具,逼迫公司停工。陳姓負責人夜間趕至現場,委曲同意吊走怪手後,進而要求一併吊走貨櫃屋遭拒。

後見陳經警保護離開之際,不思大批警員當晚趕至現場維持秩序,仍與成員阻擋在警車前方,陳姓所長擔心安危而抱他往後卻挨打,面對學甲分局翁姓分局長不斷告知「警察執行公務」,當場以14個「賊」字辱罵分局長。洪行為影響社會秩序及觀感,致令公司無法繼續施工。

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審認定洪確有違法參與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及警員依法執行職務之際以強暴方式抗拒其執行而有妨害公務犯行,洪所辯並無實據而均無可採。原判決論斷並未違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於法也無不合。

陳姓負責人說,他認為一定要有處罰,以及他希望法院可以判重,他到現在無法諒解這樣的行為。分局長及所長表示尊重法院裁判。

2021年5月10日夜間6、7時許起,自救會長聯繫洪等人先以身體及橫放機車攔在門口,阻礙工作人員離去及車輛進出,洪表明身分後,無視公司人員拒絕入內,帶頭闖入場區,衝入貨櫃屋辦公室內,強取施工許可相關資料,並脅迫需將混凝土車、怪手等物載走,否則不讓任何人離去。

陳姓負責人當晚9時趕抵現場,自救會包圍人數愈來愈多,陳與據報前來學甲分局長討論,為避免眾人情緒失控、發生衝突,陳同意先將場內怪手及混凝土車拖走,以緩和群眾情緒,惟洪堅持非要將廠內貨櫃屋辦公室一併拖走不可,陳無法接受,現場陷入僵局。

直至深夜11、12點,現場包圍人數愈來愈多已達70餘人,遠多於到場維持秩序員警,警方第一次舉牌無效,警察以人牆護送陳到場外警車上,洪見狀趴在警車引擎蓋上,阻止警車行進,北門分駐所所長自後將洪明農抱住、向後退去,遭洪高舉礦泉水水瓶砸頭,大喊「不要碰我」,無視公局長對他連連高呼「警察執行公務」,竟接續對翁連用14個「賊」字,「…你賊,你不夠格做分局長,你知道嗎、賊」侮辱。

台南高分院認為,北門農會總幹事洪明農所辯並無實據而均無可採。原判決論斷並未違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於法也無不合,駁回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高分院認為,北門農會總幹事洪明農所辯並無實據而均無可採。原判決論斷並未違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於法也無不合,駁回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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