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涉性騷擾用公權力「辦私案」竟只判3月? 檢:研議上訴
台北市警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前黃姓員警與友人到高雄唱KTV,在包廂外對女子疑有性騷擾行為遭申訴,黃以LINE聯絡高雄市李姓同僚請求調閱監視畫面研究,違法蒐集個資被起訴。台北地院審理,依個資法判黃有期徒刑3月。
黃姓員警涉性騷擾部分,目前由高雄地檢署偵查;捲入案情的高雄市警三民第二分局李姓員警涉犯妨害秘密罪,偵查中尚未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4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黃姓員警涉案卻「辦私案」,台北地檢署今天說,未來收判後會研議是否上訴。
26歲的黃是西門町派出所前警員,已離職,他2023年5月13日22時與李姓員警、呂姓、唐姓、性騷擾疑案被害女子前往高雄市「享溫馨」KTV唱歌,14日凌晨4時,黃在包廂外疑對被害人性騷擾,被害人去警局申訴。
事後,萬華分局督察組詢問黃案發經過,黃5月19日13時45分在分局宿舍內,以LINE撥打電話給李姓員警,對李說萬華分局督察組要求調閱案發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後會帶公文南下,但因路途遙遠,請李先幫忙調出。
隨後,李姓員警5月19日15時36分前往「享溫馨」向經理出示警察服務證,以翻拍方式取得監視器錄影畫面,再傳送給黃,黃取得畫面,又傳給呂姓友人,萬華分局獲悉將黃移送法辦,檢察官起訴黃,法院審理,黃認罪。
判決指出,黃行為時為員警,應深知遵守法律秩序的重要,竟仍利用其職務機會蒐集並取得有法律關係的女被害人個資,損及女方權益,且案發迄今未與女方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
判決說,黃審判中坦承犯行,審酌他是警專畢業、目前無業、生活來源靠積蓄、須與弟弟一起扶養父母,依法量刑。
判決還指出,本案因個人資料保護法加重其刑規定,而不得易科罰金,不過,還是可以依刑法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得否易服屬於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再由執行檢察官裁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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