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砍骨刀隨機揮婦人後腦 只砍1刀、4小時離開急診「非殺人」
鍾姓男子罹高度懷疑思覺失調症、安非他命使用障礙症,他先到賣場偷砍骨刀,路上見葉姓婦人迎面而來,以為她是仇人「萬健安」,拿刀往她後腦砍,隨後騎機車離去。警方翌日找到鍾,鍾推擠員警並拒絕盤查。新北地院依傷害罪判刑2年,依竊盜、妨害公務罪處拘役50日,執行完畢後監護1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
鍾2022年11月15日先到新北市一家賣場偷砍骨刀,卻拿著這把刀揮砍葉姓婦人,造成她右後枕部頭皮撕裂傷、右後枕部顱骨骨裂。新北地檢署認為,鍾拿利刃朝葉婦後腦砍,他既然認為攻擊的對象是仇家,且攻擊前沒有與被害人對話,被害人無從逃避,可見有殺人故意,因此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新北地院審理時,鍾聲稱「萬健安」約在3年前帶走他兒子,當時他兒子9歲,他認為葉婦將他兒子帶去黑店賣掉,當時沒有想什麼,就直接拿刀去砍她;揮砍後,「也不知道為什麼」就離開了。新北院認為,鍾是否因這個原因就萌生殺害「萬健安」的意思,不無疑問。
這把砍骨刀總長約30公分,刀刃長18.5公分,堅硬且鋒利,但新北地院認為必須行凶者施力揮砍、刺擊才能取人性命,而葉婦在送醫4小時後就離開急診,並非重大不治,不能以鍾揮砍後腦就認為他有殺人之意。
依據亞東醫院鑑定,鍾有高度懷疑思覺失調症、安非他命使用障礙症,案發時有明顯精神病症狀,導致辨識能力減損,新北地院依法減刑。為確保鍾姓男子在執行完畢後仍可接受妥適治療、監督,並避免因症狀對個人、社會造成難以預料的危害,新北院宣告刑之執行完畢應入相當處所監護1年。
檢察官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檢方認為就算鍾無殺人直接故意,但也可能造成葉婦死亡,一審以被害人就醫傷勢長短、住院時間認定鍾是犯傷害罪,認定錯誤,因此請求撤銷原判決、改論以殺人未遂罪。
高院審理發現,鍾2020年因幻聽指使撞牆而至林口長庚急診求治、2021年在診所被觀察到疑似有幻覺症狀、服役期間有暴力行為、本案發生前的1個月內,鍾另犯縱火、毀損與竊盜案,犯案動機都和他幻聽、被害妄想等症狀有關。
檢察官沒有提出積極證據證明鍾姓男子有直接或間接殺人故意,高院認為應以傷害既遂罪論處,一審未違反經驗法則,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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