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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揚條款…消防法修正 未落實管理致死傷最重判7年
屏東明揚大火造成民眾及消防人員重大傷亡,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和「工廠管理輔導法」,提高危險物品申報及安全管理罰則。而消防員是否納入「職安法」規範,內政部次長吳容輝表示,目前方向是要在「消防法」另定專章,已委託學者研擬條文內容,三個月內會完成。
吳容輝表示,職業安全衛生的部分比較複雜,目前方向是要在「消防法」另定專章。
內政部消防署正委託學者研擬條文內容,大概在三個月內要完成;完成後再與消促會和地方消防機關討論,列為下一階段的修法。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明定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應常時備置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火災時如未指派專責人員提供相關資訊,最高可罰一千萬元;而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七年刑責等規定。
修法也提高廠商平時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同時新增發生火災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或管制量達卅倍危險物品場所,未依消防防護計畫或防災計畫執行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業務,處二萬元至卅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增修十條條文,重點是為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也敦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這次修法有其急迫性,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各界支持盡速完成修法,以回應社會期待。
另外,行政院會也一併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工廠違反製造、加工及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若未申報和申報不實,工廠負責人罰鍰金額上限由現行五萬元增為五百萬元,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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