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小吃店老闆娘地下匯兌上億元 犯銀行法判2年
武姓女子在南投開小吃店,並透過越南親屬從事地下匯兌業務從中賺手續費,3年時間辦理匯兌金額至少達新台幣1億2243萬1699元,犯罪所得39萬元,遭依銀行法判刑2年,緩刑5年。
越南籍武姓女子在南投市經營越南小吃店,卻也辦理地下匯兌營利,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武女向客戶收取新台幣現金或用郵局帳戶收款後,再轉匯至武女在越南知情且有犯意聯絡的姐夫、嫂嫂銀行帳戶,再將等值越南盾轉匯至客戶指定的越南銀行帳戶。
客戶匯款新台幣1萬元以下每筆收50元手續費,1萬元至5萬元每筆收100元,5萬元至10萬元每筆收150元,若超過10萬元則是賺取匯差,武女透過這種收費與管道從事台灣與越南兩地間地下匯兌業務以營利;與武女同住的越南籍裴姓男子知情並共同與武女從事地下匯兌。
全案經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台中市專勤隊也報告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全案依涉犯銀行法起訴,武女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金額總計至少達1億2243萬1699元,被告2人於警詢、偵訊、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武女也於審理期間繳回犯罪所得39萬元。
法官考量武女不是地下投資公司或類似違法組織,從事地下匯兌主要針對外籍移工將賺取的新台幣轉換為越南盾匯回家鄉便利,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減刑後判武女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150萬元。
裴男共同犯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支付公庫10萬元;被告武女、裴男緩刑期間若違反應負擔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規定其緩刑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撤銷。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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