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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議員吳瑞芳涉貪512萬 二審刑度略減判3年10月
南投縣議員吳瑞芳涉詐領助理費512萬餘元,一審認定吳涉犯貪汙罪,但審酌吳繳回犯罪所得,且爭取多項地方建設,予以減刑,判刑4年6月,全案上訴二審後,今天宣判,仍認定吳涉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但刑度略減,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
判決指出,吳瑞芳是從2010年起擔任南投縣議員,吳被檢調查出,2010年至2020年間,沒有實際聘用或足額聘用林女、羅男、劉男等3人擔任助理,卻向3人收取身分證件及郵局存摺,向縣議會申報聘用3人為助理,領取全額公費助理薪資。
南投縣議會扣除薪扣除勞健保費餘額,撥入林、羅、劉3人郵局帳戶內,吳瑞芳提領後,除扣除給劉姓助理部分薪資外,其餘供自己花用,總計詐取公費助理薪資512萬735元。
吳瑞芳面對調查時承認,沒有未聘用林、羅二人,另外私聘吳瑞芳之夫、兒子、吳、謝、余等人作為私聘議員助理,他們等人有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否認有詐領補助費意圖。
一審審酌,吳瑞芳在審理時繳回犯罪所得全數,且擔任議員期間,為地方公共建設項目提案多件並成功爭取預算,對地方事務之發展、運作貢獻極多,與完全中飽私囊,拒不繳回貪汙犯罪所得的惡性有別,客觀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依規定酌減其刑,判刑4年6月。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撤銷一審判決,改判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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