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月花3萬追愛 認兩人交往換來對方1句「我愛的是錢」
高雄林姓男子追求女性友人,不僅贈送三餐、飲料、禮物,還每月給3萬養女方,雖然以「寶貝」稱呼女方,但總得不到對方相對應回應,最後不僅得到對方一句「我愛的是錢」,還被聲請保護令獲准,法官審酌後,要求林男不得接近女方。
林姓男子和這名女友人認識2、3年,林男為了追求女方,不僅贈送三餐、飲料、禮物,還允諾每月給3萬養女方,但女方疑惑「要從什麼時候開始,一個月要給3萬誒,你要確定你有養的起?」林男見女方詢問,還強調「我很認真要養寶貝。」
女方嚴肅告訴林男「你知道養一個人的定義嗎。我要什麼馬上都給的出來,有沒有那個能力,沒有就不需要逞強」,林仍堅持要養女方,女方只能回應「你愛我喔」、「那怎麼不給我多一點錢」、「我愛的是錢」。
只是林男不斷跑到女方住處拍照,希望女方出面跟他約會,女方不堪其擾,只能報警求助,今年5月間,警方以書面告誡要林男別在接近女方或有其他追求等行為。
林男收到書面告誡後,仍繼續傳訊騷擾對方,甚至跑到女方阿姨工作室,大聲朗誦要送給女方的信件。女方無奈,傳訊息下最後通牒「我講最後一次,我沒有要互相傷害,所以你就正常的過你的生活,我也是」。
林男擔心女方不再理他,自己寫了「和好契約書」,希望兩人和好,但沒有獲得女方回應。女方擔心林男繼續騷擾,只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高雄地院審理時,林男自稱兩人已經交往2、3年,對方也長期向他索取每月3萬元包養費,今年4月還要黃金項鍊、電捲棒等禮物,他跟女方的關係是男女朋友,不屬於跟騷法適用範圍。
但法官根據兩人對話紀錄,發現林男只是單方面稱呼「寶貝」,對方並沒有以「寶貝」回稱,縱使兩人有合照,也是林男趁機自拍,根本沒有親密互動。
另外,林男曾傳訊給女方「覺得我每個月給寶貝一個月三萬,結果寶貝把我的錢全部賠光,自己都沒花」、「賠錢都賠我的,賺錢也沒有分我」,女方答覆「一個月三萬你沒要給了嗎?」「為什麼我不能花」、「你不信就沒關係啊」、「至少你還是要給我薪水吧?」
法官認為,若林男是女方男友,對方應該不至於詢問林男是否要包養或表示「我愛的是錢」,認為有核發保護令必要,要求林男不得在接近女方,要求對方跟他約會。林男不服提起抗告,法院依據林男的騷擾態樣,認為仍應核發保護令給女方,駁回他的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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