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猛刺前女友30刀逃逸...7月曾被逮 因「無暴力行為」獲釋
32歲余姓男子今清晨跑到吳姓前女友任職的超商,朝吳女狂砍30刀,吳女傷重倒臥血泊,送醫仍未脫險,警方正全力追緝余男;吳女曾聲請保護令獲准,今年7月余男違反保護令,被警方逮捕並收押,8月法院認為他「沒有暴力行為」,判刑拘役40天,未料判決出爐不久,余就涉嫌持刀追砍前女友。
據了解,高雄市家防中心是在今年5月接獲通報,社工接案後,聯繫吳女,提供情緒支持,並與吳女討論安全計畫,如更換工作時間、地點、攜帶防身器材,上下班路線的規劃等,持續追蹤個案的生活狀況。
吳女聲請的保護令今年6月核准,期效則為兩年,未料余男無法走出情傷,今天凌晨繼續騷擾吳女,最後以激烈手段傷人。
外界質疑保護令效果無法保護被害人,員警認為,保護令其實有效,如果沒有保護令,警方也無法在當事人受騷擾的時候逮捕對方,甚至羈押,不讓傷害擴大。
以余男案例來說,今年7月他在保護令生效後,同月21日跑到吳女任職的超商門前「下跪」,警方獲報後逮捕余男,並經檢方依違反保護令罪聲押獲准,今年8月15日起訴移審法院續押。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余男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沒有對吳女施以恫嚇或其他暴力行為,認為他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不重,最後僅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因余男羈押天數為40天,被判拘役也是40天,他未在上訴,羈押天數可以折抵刑期,目前余男形同自由身。
官警認為,「再好的制度遇到特殊個案還是會失靈」,遇到不遵守法律制度的人,他也只會當「那只是寫著文字的一張紙」,難以強制個案的行為,。會遵守的就會遵守,不理會保護令的人,還是我行我素。
員警說,違反保護令罪,若罪責重大恐面臨羈押,在重罰下,可以約束大部分人,畢竟沒人犯罪被押,但情緒過於激動者,難以約束行為,確實有保護令不能處理的問題。
高雄市婦幼隊長林鑫宏表示,民眾聲請保護令核准後,若相對人對聲請人做出騷擾行為,可依違反保護令罪逮捕,保護令是對被害人一個保障,但反過來說,法院會核准就代表對方具有威脅性,仍要提高警覺,面對情感問題,如衛福部就有提供男性諮詢專線,希望可以協助解決情感上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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