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校車司機撞斑馬線行人致重傷 改判刑10月
嘉義市輔仁中學陳姓校車司機被控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追撞行人謝男成重傷。謝男家屬以原判處5月徒刑過輕上訴,嘉院改判陳男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私立輔仁中學陳姓校車司機於109年9月21日晚間載送下課學生行經南京路、新民路交叉口時,貿然左轉駛入新民路,且未注意車前狀況、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撞上行走在行人穿越道的謝男。
判決指出,謝男經送醫急救,緊急開顱手術並住院治療,身體半側肢體癱瘓,生活功能無法自理,現為極重度身心障礙,且經失能診斷為重度意識障礙。
此外,謝男氣切需呼吸器輔助,若無人幫忙,將完全依靠輪椅或終日臥床,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百分之百,已達於身體、健康重大難治的重傷害程度。
承審合議庭認為,陳姓校車司機迄今尚未賠償謝男,審理時僅表示能賠償新台幣10萬元至20萬元;但謝男重傷程度難以平復,陳男並未積極協助補償,原簡易判決判處5月有期徒刑,與犯行所生損害不符比例原則。
合議庭審酌,陳姓校車司機尚未與謝男家屬達成調解,且陳男為全部肇事原因,但考量陳男事故發生後親自報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符合自首條件,依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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