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位大法官 認誹謗罪但書違憲

憲法法庭。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王宏舜攝影
憲法法庭。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王宏舜攝影
憲法法庭宣告刑法誹謗罪合憲,但黃昭元、楊惠欽、蔡明誠、許志雄四位大法官出具不同意見書,其中黃、楊兩人認為誹謗罪的但書違憲,楊、蔡、許三人點出對合理確信及查證義務認定不同,日後恐造成裁判歧異。

四份不同意見書中,大法官黃昭元、楊惠欽都認為刑法三一○條第三項的但書規定,「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意即若言論涉私德但與公益無關,無論真實與否仍可處罰的規定違憲。

黃昭元指出,八卦言論固然聒噪令人厭煩,但國家大動刑法追殺茶餘飯後的閒言閒語,恐不是大砲打小鳥,而是打蒼蠅。傳統憲政主義理念,言論自由核心功能便是對抗國家干預及言論控制,歷史經驗顯示,最易受到國家權力侵害的言論,往往正是對抗國家權力的言論,若強加合理查證義務,恐將質變為自我檢查。

楊惠欽認為,誹謗罪但書既有違憲疑慮,應提出違憲預警宣告。無涉私德與公益的言論,能證明為真實者雖不罰,若行為人應就關鍵點負擔客觀真實的證明義務,此證明程度將成訴訟攻防重點,但其取決於個案衡量且廣度過大,恐增裁判歧異疑慮。蔡明誠也認為若加重行為人舉證責任,將過度保障對造名譽權。

許志雄認為,要求行為人合理查證恐有問題,判決中未詳盡說明何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課予表意人合理查證義務,恐箝制言論自由。

大法官 言論自由 許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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