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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通姦照片罰得比周玉蔻還重 誹謗罪是否違憲9日揭曉
朱姓男子因感情糾紛散布有夫之婦外遇照片,被依散布猥褻圖畫罪判6月徒刑,併科罰金8萬元,朱認為刑法第310條違憲、司法院釋字509號解釋應變更。憲法法庭今公告6月9日下午2點30分於憲法法庭宣示判決。
憲法法庭3月14日行言詞辯論,這是繼23年前大法官作出合憲性解釋後,誹謗罪再受審查,其中「涉及私德但是事實該不該罰?」也是討論焦點。
朱認為刑法第310條與釋字509號解釋違反平等權與恣意禁止原則、比例原則,他只傳播給1百多人,卻與傳播數十萬的電視節目言論適用相同的法條,當年媒體人周玉蔻誹謗前總統馬英九拿「頂新集團秘密獻金」僅判50日拘役,不公平。除朱外,聲請人包括被控詆毀同事而遭處拘役40日的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等,憲法法庭併6案審理。
聲請人主張誹謗罪和509號解釋規定的「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要採真正惡意或查證義務,見解不一,欠缺法律明確性。保護名譽的手段還有民事賠償、適當處分及刪除網路不實言論等方式,憲法法院已判「命強制道歉」非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對比來看,誹謗罪相關規定應違憲。
言詞辯論時,律師賴錫卿指民事庭認為朱長生的言論與公共利益有關,刑事庭卻認為無關而判有罪,見解歧異,誹謗罪但書是否需要修正,值得思考。
法務部指大多數國家仍保留誹謗罪,刑罰比民事賠償更具威嚇效果。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徐育安認為,現行實務若言論僅涉私德,不論內容是否屬實「皆在處罰之列」,有檢討空間。大法官詹森林質疑,侵害他人的形態越來越多、越激,不更該加強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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