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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除罪惹議!男質疑刑法誹謗罪違憲 憲法法庭宣告合憲
男子朱長生因感情糾紛散布有夫之婦外遇照片,被依散布猥褻圖畫罪判6月徒刑,併科罰金8萬元,朱男認為刑法310、311條誹謗罪違憲、司法院釋字509號解釋應變更,聲請憲法法庭釋憲,決定誹謗是否除罪化。憲法法庭今宣告合憲,但釋字509號解釋應予補充,言論如涉公益,只要合理查證,且客觀上合理可信所述為真則不罰。
未來若言論引用不實資料,應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證明,行為人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這次判決對公益貢獻度高的事實性言論保障更進一步,但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則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朱長生主張,自己只是傳播給100多人,卻與傳播數十萬的電視節目言論適用相同的法條,何況,當年媒體人周玉蔻誹謗前總統馬英九拿了「頂新集團秘密『獻金』」只判50日拘役並不公平,聲請釋憲。其律師賴錫卿指出,朱因傳播私德,民事庭認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但刑事庭卻認為無關而判有罪,見解不一,誹謗罪但書是否需要修正,有思考之處。
另名聲請人的律師邱泓運表示,國家以刑事判決禁止人民的意見,違反比例原則、侵害言論自由,而隨著網路興起,在社群、社團的言論侵害被害人名譽也難靠刑事判決回復名譽,如何讓網路言論不再發酵,是要注意的課題。
憲法法庭開庭時,法務部由法務部常務次長、前檢察司長黃謀信領軍辯護。黃謀信表示,個人名譽權與隱私權和言論自由間要如何平衡?刑法310條文保障言論自由,但書保障個人名譽與隱私權,有不同的處理。
黃謀信說,誹謗罪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有合理查證義務判斷標準,如真實惡意原則、個案事實認定、判決理由也說明心證如何形成;誹謗罪符合平等原則,沒因載體不同而不一,認為釋字509號解釋沒有補充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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