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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酒氣趴睡駕駛座上!他前後說詞反覆不一 法官卻因「這點」判無罪
台南警方去年11月5日上午近8時據報,陳姓男子把車停放在七股區篤加國小校門外,趴在駕駛座上且全身酒氣,經呼氣酒測達每公升0.53毫克,被依涉公共危險罪嫌起訴,然而,他陳述前後反覆不一,且在車上或停車場附近未發現找到酒瓶或飲酒用免洗杯,最後法官認證據不足判無罪。
陳男辯稱,是把車停在篤加國小校門外才開始在車上喝酒的,停車前我並沒有喝酒,喝酒後也沒有繼續開車。然而,他對喝酒過程的陳述,在警分局說,從朋友家倒30cc的高粱酒在免洗杯裡帶上車,而後把車停在篤加國小前才開始飲酒。
不過,他在地檢署供述,帶高粱酒1瓶上車,停車後大約喝了30cc,喝完之後就把酒瓶丟了。但在法院審理時卻又說,先在店家買了整瓶高粱酒,停車後把酒倒在泡沫紅茶的免洗杯子裡,差不多喝了30cc,喝完後把酒瓶放在副駕駛座的腳踏板上。
法官認為,陳男唯一始終不變的陳述是「喝了30cc的高粱酒」,至於用什麼容器盛裝高粱酒上車?喝了酒之後如何處理酒瓶?陳述反覆不一。由此可見陳男並不是個誠實的人,他的說詞難以相信。
當時舉發的楊姓員警到庭作證,指目視所及,陳男車上並沒有發現酒瓶或免洗杯,但因沒有搜索票,所以沒有打開行李箱查看。作完筆錄後,再度回到現場,在陳男原先停車處四周2、3公尺處查看和照相,也沒有發現陳男所說的免洗杯或酒瓶。
台南地院認為,員警曾經針對陳男的辯解加以查證,但並沒有在車上或原先停車位置找到免洗杯或酒瓶,也無法證明陳男停車後再喝酒的說詞。
台南地院表示,陳男的陳述難以相信外,檢視全部的證據資料後,並沒有他在開車時或開車前喝酒的任何證據,最後認證據不足,判陳男無罪。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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