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滯台藏人卻是尼泊爾公民 非「無國籍」3人不准留台
西藏人嘎瑪賜萊、仁青曲仲、貝瑪卓瑪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遭否准,須自行辦理出國,3人提行政訴訟盼留台灣,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3人擁有尼泊爾國籍而非無國籍者,且多年來都持尼泊爾護照出入境,判3人敗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3人上訴確定。
台北地檢署控嘎瑪賜萊2002年3月10日起至2006年1月20日止,多次持變造的尼泊爾護照冒名入境,涉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移民法第74條之罪,分別以逾追訴權時效、事後坦承犯行為由,於2018年7月24日處分不起訴、緩起訴。
仁青曲仲也是冒用他人名義入境,而貝瑪卓瑪所持的護照經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鑑識調查隊鑑驗「未發現偽變造痕跡」。因移民署2019年3月29日召開工作階層研商「滯台藏人」專案許可居留會議,就該專案共19名滯台藏人是否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決議除嘎瑪賜萊、仁青曲仲、貝瑪卓瑪及其他人等共6人外,同意其餘13人等專案簽辦核發無國籍外僑居留證。3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改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嘎瑪賜萊、仁青曲仲、貝瑪卓瑪3人入境台灣時,都持有尼泊爾護照,且護照為真,3人具有尼泊爾國籍,非無國籍之人,沒有因身分不明而於執行遣送時,不能強制出國情形。北高行指出,3人具尼泊爾國籍,遣返時,不致發生尼泊爾會拒絕入境或航空運輸業者拒絕搭載情事。
駐印度代表處向尼泊爾駐印度大使館領務負責人詢問表示,3人護照應非偽造,代表處委託尼泊爾專業法律調查顧問公司協查,赴3人戶籍所在地護照局、公民證辦公室、出生醫院登記處及居住地實地查證,發現3人都有尼泊爾公民證。北高行認為移民署否准的處分無不妥,判3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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