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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擬授權設庇護區
「海洋基本法」二○一九年十一月廿日公布施行,依法應在二年內檢討相關配套法規,但政院遲未動作,環團多次呼籲盡早完成立法,延宕兩年多後,行政院會昨終於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等配套三法,賦予主管機關可設庇護區等五大權限,將送立法院新會期審議。
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表示,「海洋保育法」草案可達成強化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三大目標,並賦予主管機關可以畫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五大權限。
管碧玲表示,該法也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等二大公民監督途徑,獎勵民眾舉發違法事件;另外,也同時設計三大保障,針對庇護區畫設以及規範禁限制行為設立審議會機制、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及信賴保護原則(畫定海洋庇護區前已核准之行為繼續從事到有效期限屆滿)等三大保障。
配套草案還包括「野生動物保育法」草案,鑑於去年東非狒狒逃脫事件,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圍捕費用由飼主負擔之規定,並加重未通報或未積極圍捕罰則(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以及全面禁用捕獸鋏等規範。另外,為強化打擊非法漁撈,「遠洋漁業條例」修正草案新增條文,禁止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簡稱IUU)之漁撈行為,違者可處六百萬元至三千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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