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等 增求償權等規定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典試法第31條條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條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條文。
立法院三讀通過典試法第31條,規定典試委員、閱卷委員、命題委員、審查委員等不得徇私舞弊、洩漏試題、潛通關節,若違反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考選部有求償的權利。
考試院書面報告指出,國家考試洩題舞弊事件嚴重斲傷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也影響機關人事正常運作,為提高法律規範強度,增加對違法舞弊人員咎責機制,以嚇阻並防杜類似案件再度發生,此次修法增列觸犯刑法者加重其刑至1/2的規定。
考試院書面報告指出,若有洩題等行為導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以致重啟考試,費用不應由公帑支應,因此修法新增求償權規定,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條文,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若發現有洩題或舞弊情形,以致考試不正確結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得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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