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管理員長期貪瀆 監院糾正高二監
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王麗珍今天表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主任管理員吳孟釗,協助收容人攜出入違禁品及收受賄賂長達近3年,該案凸顯矯正機關安全檢查未能落實,顯有怠失,提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及高雄看守所。
監院指出,吳孟釗涉嫌利用職務之便,為高雄看守所在押被告周姓收容人及其在監所外之駱姓秘書,傳遞未經檢查程序之書信及錄音筆等物品,並對於職務上及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駱姓秘書等交付之安全帽、手機及現金等不正利益及賄賂,該案除了監院調查,也已被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
三位查案監委表示,高二監未落實安檢作為,難辭其咎,又戒護人員收賄違法情事,此案已非第一例,矯正署雖曾研擬策進作為,然就安全檢查之缺漏及強化等改善措施仍未落實執行,實有應檢討之處。
監委指出,矯正署就強化矯正人員法治教育,課程內容尚稱完善,然就矯正人員安全檢查精進作為仍有強化空間,矯正署允應全盤檢視課程規劃方向,加強各矯正機關安檢模式及訓練,以防治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貪瀆案件再度發生。
監委表示,矯正機關安全檢查實為防治貪瀆之第一道防線,安檢設備妥適配置更為關鍵,矯正署允應追蹤所屬矯正機關安全檢查設備之配置,適時檢驗各項科技設備之可用性,協助汰換與更新,並切實執行安檢,以防堵貪瀆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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