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法三讀 刪「霸王條款」、舊礦場應補辦環評
歷時七年,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礦業法」修正案,刪除原本採礦不需地主同意、申請展延原則核准等「霸王條款」,也重新定義「礦業用地」,從過去採礦只看面積、不管深度,改採總量與最終高程,並將有限度開採,改變無限期採礦的現狀,同時落實保障原住民權益。
二○一三年紀錄片「看見台灣」從空中鳥瞰,台灣山脈因採礦而滿目瘡痍的畫面,既有法規「一次許可、萬年同意」狀態,侵害國土保育、永續發展與原民權益。二○一七年環團催生民間版「礦業法」修正草案,齊柏林卻在三個月後因勘景發生空難逝世,將修法推到高點,卻因牽涉業者龐大權益,七年來兩次歸零。
礦業法原有兩項條文,被稱為「霸王條款」,包含當礦業公司的礦權到期前可申請展延,政府原則允許繼續延長礦權,特殊例外才能駁回,駁回後可能要補償業者的損失;另外,當土地主反對礦業公司徵用土地時,礦業公司只要作出一定的補償依舊可以使用土地。這次修法時皆已刪除。
立法院廿四日完成朝野協商,昨天三讀通過。除了刪除「霸王條款」、重新定義「礦業用地」,舊礦場也應補辦環評,從未環評過、大於二公頃的礦場,應補辦環評或提出因應對策;小礦場應撰寫環境相關文件;擴大開發須重新環評,由環境部、經濟部聯合監督。
此外,若礦業用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業者應於礦業用地核定前,取得原住民同意,同意事項未獲通過,不予核定礦業用地。業者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核定的礦業用地,若位於原住民族土地,且業者未行原住民諮商同意,應在修正施行日起算一年內,補辦諮商同意。
資訊公開方面,申請礦權者應將其文件供公開查閱,供民眾、團體及機關表達意見後,舉行說明會聽取意見,通知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參與,同時也應將書面意見及說明會紀錄彙送主管機關,邀專家學者參與探礦構想、開採構想書圖的審查。
另外,申請礦業權展限者,礦業用地位於私有土地,應提供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同意文件;位於公有土地,則需提供土地管理機關及他項權利人的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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