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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收養準用民法 衛福部:流程與異性婚姻相同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同性婚姻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如果要收養另一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可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署長張美美表示,社工的訓練原本就包括同婚教育,衛福部會將最新修法資訊告知所有收出養單位,相關流程都與異性婚姻相同。
張美美表示,社工過去的訓練本來就有包括同婚教育,只是過去同婚及其收出養還沒有合法。三讀通過後,社工對於同性或異性婚姻雙方的評估都沒有什麼不同。衛福部會將三讀通過的消息,告知全台灣所有收出養特許頻間單位,想進一步瞭解收出養流程的民眾,也可以向這些單位諮詢。
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名單: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416&pid=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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