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法新制今全面上路!職場性騷常見樣態QA一次看

職場性騷擾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職場性騷擾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因應去年五月台版Me too浪潮而修正的性平三法新制今全面上路,其中「性別平等工作法」強化雇主防治意識與責任,即日起雇主就算只是聽聞騷擾事件,即便被害人未申訴,雇主也須主動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提供或轉介相關扶助資源;另也新增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最高負責人權勢性騷最高可處100萬等。

由於這次性工法修法範圍大,無論是雇主防治責任、勞工申訴權益上都有變動,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動部已依事業單位規模提供3種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範本,也編製「職場性騷擾處理指導手冊」,包括職場性騷擾定義及適用範圍、雇主防治義務、申訴處理機制與流程、遇性騷擾時如何應對與申訴、職場性騷常見樣態等,提供給勞工及雇主參考。

此外,因應新法要求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或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的處理結果,都應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當地主管機關,黃維琛說,勞動部已建置「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提供更便利且安全的網路線上平台;事業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在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如果需要中助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調查,則可到勞動部建置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找專家求助,目前人才庫已有800多人。

「職場性騷擾處理指導手冊」職場性騷擾常見樣態部分QA

一、觀念篇

Q1、受僱者參加所屬公司在五星級大飯店舉行尾牙時,遭到同事親吻臉頰,受僱者覺得被冒犯,受僱者可以向雇主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嗎?

A1、受僱者如參加雇主舉辦之尾牙或春酒活動,員工間發生性騷擾, 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範圍,員工可以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妥善積極的處理。

Q2、下班後公司同事私下邀約聚餐,乙同事擁抱甲同事,久久不放, 經其他同事拉開後,乙同事仍藉機送飛吻給甲同事,甲同事深覺憤怒,感到遭受性騷擾,甲同事可以向公司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嗎?

A2、下班後同事私下邀約聚餐,並非職務上強制聚會,亦無利用職場上機會,不符職場性騷擾定義,甲同事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

Q3、甲受僱者拒絕同公司的乙受僱者追求,乙受僱者仍然持續每日上 班時間送早點、送花給甲受僱者,並常於下班後向甲受僱者告白,令甲受僱者不堪其擾,甲受僱者是否可以向雇主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

A3、乙受僱者在甲受僱者明白拒絕追求後,仍然持續追求,讓甲不堪其擾,乙的追求行為,屬於不當追求(或稱過度追求),而且在工作時間及非工作時間均發生時,時間具密接性,可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乙的不當追求行為,具有性意味與持續性,也屬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跟蹤騷擾行為,甲也可向警察機關請求核發告誡書給乙,制止乙的不當追求行為或者提出跟騷罪告訴。職場性騷擾申訴與請求警察機關核發告誡書、提出跟騷罪告訴可以併行。

Q4、乙受僱者在上班時間未性騷擾甲受僱者,但是持續多日在下班 時間性騷擾甲受僱者,是否有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

A4、乙受僱者僅在非工作時間性騷擾甲受僱者,非屬持續性性騷擾, 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調查及處罰規定。

Q5、乙受僱者申訴僅在下班時間遭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是否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A5、乙受僱者申訴雖僅在非工作時間遭受性騷擾,惟行為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二、勞工篇

Q1、如果我遭到職場性騷擾,可以向雇主提出申訴嗎?

A1、雇主有義務處理求職者或受僱者申訴,申訴人可以詳細記錄性騷擾的情節與證據,向雇主提出申訴。雇主受理申訴後,必須於2個月內處理完畢,必要時可以延長1個月,也應維護申訴人的隱私,不可以對申訴人為報復、不利處分,如果雇主違反這些義務,涉及違反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或違反報復禁止義務,申訴人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雇主違反規定。如果行為人就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求職者或受僱者也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但須注意自知悉性騷擾時三年內申訴,或自該行為終了時七年內提出申訴。

Q2、我向雇主提出申訴,是不是也可同時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

A2、行為人的行為如果觸犯刑責時,申訴人可以提出告訴,追究行為人的刑責。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與刑事告訴可以併行,沒有優先順序。

Q3、我遭受性騷擾,可以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嗎?損害賠償的範圍為何?

A3、被害人可以向行為人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行為人具權勢地位,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依行為人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 1 倍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行為人就是最 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酌定損害額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Q4、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到性騷擾或派遣勞工執行派遣工作遭到性騷擾,要向誰申訴?

A4、實習生可以向實習雇主申訴,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 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 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派遣勞工可以向法 定雇主或要派雇主申訴。

三、雇主篇

Q1、雇主知道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已離職了,是否就不需要再實施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A1、雇主知悉性騷擾發生時,就要啟動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不因申訴人或被申訴人離職而免除義務。

Q2、申訴人申訴遭到職場性騷擾,但是被申訴人是具共同作業或業務 往來關係的其他單位的行為人,申訴人所屬雇主要怎麼處理?

A2、申訴人所屬雇主,或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其他單位的 行為人雇主,只要知悉性騷擾情形時,都負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責任(§13二),因此申訴人所屬雇主應以書面、傳真、 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行為人所屬雇主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並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申訴人之雇主與行為人所屬雇主,最好同時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並進行、參與調查程序與提 供申訴人扶助措施;若是行為人所屬雇主知悉時之處理方式亦同。申訴人雇主或行為人所屬雇主未為處理或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時,申訴人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Q3、被害人申訴在工作時間遭到職場性騷擾,雇主該如何處理,才符合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A3、雇主因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時,雇主須(1)採行避免被害 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2)依據被害人的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3)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申訴翌日起2個月結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4)如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Q4、雇主觀看網路論壇時,發現有人在討論自家公司發生疑似性騷擾事件,雇主可以因為未接獲正式申訴,而不做任何處理嗎?

A4、雇主非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還是負有啟動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義務,雇主須(1)訪談相關人員, 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3)對相關人 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 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Q5、受僱者申訴在工作時間遭到公司經理性騷擾,雇主在調查期間可以先暫停或調整被申訴人經理的職務嗎?

A5、公司經理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具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受僱者申訴遭到職場性騷擾,屬權勢性騷擾類型,雇主如於調查期間,認為情節重大,有先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職務,但經調查結果認定性騷 擾不成立,停職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Q6、申訴人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 擾,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日內,申訴人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雇主可否拒絕?

A6、雇主不得拒絕。雇主違反規定拒絕申訴人之請求,由地方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 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Q7、百貨公司專櫃店員遭到顧客性騷擾,雇主應如何處理?

A7、雇主除應落實(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2)依據申訴人的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 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之外,因為屬於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所為性騷擾,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雇主可以協助申訴人向警察機關提申訴。

Q8、申訴人不服被申訴人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因此申訴人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經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或原調查、懲戒結果不當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令行為人之雇主於一定期限 內採取必要之處置,行為人之雇主若不遵守該處分,會有什麼後果?

A8、雇主違反地方主管機關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 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Q9、雇主知悉性騷擾時,若未盡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地方主管機關之行政裁罰處分?

A9、雇主將遭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並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 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修正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今全面上路,除了強化雇主的防治意識及責任,也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制度,另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行為人之行政罰等,周延保護被害人,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記者葉冠妤/攝影
修正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今全面上路,除了強化雇主的防治意識及責任,也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制度,另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行為人之行政罰等,周延保護被害人,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記者葉冠妤/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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