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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批他「沒良心」!只因離職前欲用完特休 預告期還卡過年
即將迎來農曆新年,許多人也會考慮藉此時期轉換工作跑道,一名網友有意在2月底離職,並在離職前用完特休,但主管卻表示希望能做到3月,避免公司找不到人,對此,該網友詢問,若離職預告期為20天,過年期間是否包含在內,引發討論。
這名網友在Dcard上以「離職當月用掉7天特休」為題發文,他表示自己想在2月底離職,並在離職當月用完7天特休。不過,原PO卻因此遭公司主管責備「沒良心」,因為會害公司找不到人,要求他待到3月。原PO提到,自己在公司待滿1年、未滿3年,因此離職預告期為20天,若在2月7日提離職,過年假期以及7天的特休是否包含在內?
網友們於貼文底下給予原PO解答,「離職日2/29(本日要上班),往前推20天,於2/9前提離職就可以了」、「你就說那7天全部放在離職前就好啦,29號走人你就29-7,變成22號走人,很多人都是這樣做的」。也有網友告訴原PO不要擔心主管情緒勒索自己,「就算你留到他找到人,公司也不會感謝你」、「反正都要走了,管他們怎麽想,不管怎麼罵你沒良心,都是你離開這家公司後的事了」。
事實上,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3年者,勞工工作滿3年便可終止契約,但須在30天前預告雇主。若為不定期契約,勞工若想終止契約,工作3個月以上但未滿1年者,應在10天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但未滿3年者,得在20天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則須在30天前預告。
除此之外,離職預告期並不包含提離職當天,但預告期天數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休。值得注意的是,勞工依法提離職只需以書面、訊息、口頭說明等方式「告知」主管,不須徵得同意才能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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