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換新工作要填「保證人資料」 母見合約抓狂爆氣:你別上班了
每間公司入職規定不同,需繳交的文件也不一樣,但你有遇過需要提供「保證人」的工作嗎?近日有網友表示,因為新工作需提交保證人及其身份證字號,詢問母親後竟大吼要求她「別去上班」,音量之大讓她在公司非常尷尬。
原PO表示,近日換了新工作,需要簽屬工作合約,為求保險,她除了先向家人報備,也把合約電子檔傳給家人查閱,原PO媽媽也只搜尋該公司相關訊息,沒有任何疑問。然而到了入職當天,主管發現她的工作合約漏填「保證人身份證字號」,要求補齊,她便拍照傳給當保證人的媽媽,並打電話詢問資料。
沒想到媽媽一得知要將身份證字號提供給公司,立刻抓狂大吼,認為「現在找工作哪有要身份證的」,更直言「我看你還是不要去上班好了」,聲音大到震痛原PO耳膜,連一旁的主管都聽得到,讓原PO感到超級尷尬,結束通話後媽媽還傳訊警告原PO「萬一妳被騙,我還要附連帶責任」。
原PO對媽媽的反應無法理解,認為合約早就給家人過目,公司也很正常且在百貨也有設櫃,且很多產業都有要求保證人,媽媽就算懷疑公司有問題,也應該理性詢問,而不是第一時間大吼,放任情緒無理取鬧。
不少網友也表示很多產業都會要求保證人,特別是跟「金錢」有關的職位,「我在精品店上班是需要直系血親的身分證資料,怕你偷了東西跑走,公司是上市公司非常大間」、「台灣很多旅行社是會要求要有連帶保證人的身分證字號的,旅行社收款常常是業務要跑去收,再繳回公司,款項大筆一點難保不會有人心癢,所以還是有需要保證人相係資料的」、「我是做會計的,我們公司有些職位也要要保人喔,因為我們會碰到錢的關係」、「現在在區公所當約僱,也是要簽保證人」。
內行網友也解釋,這叫「人事保證契約」,根據民法第756條之1規定「稱人事保證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雇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人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是針對將來可能發生「需獨立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職位的一種特殊保證,為避免受雇人無力負責,故須由另一人做擔保,並負連帶責任。
有人也提供自身經驗,「要保證人的公司,還是不要去,覺得怪怪的,我都直接拒面走人」、「我有聽說過最誇張的還去家庭訪問」、「去國營事業報到說要帶戶籍謄本,我就只申請我的資料,結果到場才說要全戶害我午休又衝去辦」、「超商也要哦,但可以選付點小錢保保險解決,公司連保險公司都幫選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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