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廢酸染紅中港溪案外案 不法業者還在營區埋廢塑膠
環境部環管署去年透過檢警環(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環境部)合作,追查不法環保犯罪集團將廢酸洗液有害事業廢棄物,以挖坑方式灌注至苗栗縣某私有露營區土地案時,再發現該犯罪集團11人中有6人還涉及非法收受廢塑膠混合物,並將其拌入水泥磚製程,非法回填至露營區土地,台中地檢今年再追加起訴違規6人,依廢清法第46條懲處。
環管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主任葉廼群表示,本案是去年苗栗縣三灣鄉某私有露營地遭挖坑、灌注具腐蝕性的廢酸洗液案,當時查緝到廢酸液洩入中港溪染紅3公里溪水,不料深入查緝時驚覺還有案外案,發現露營區地下深達3公尺處,掩埋大量太空包裝的廢塑膠混合物。
經專案小組追捕蒐證,去年7月18日發動搜索,查獲北○實業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法利益,非法收受廢塑膠混合物並堆置於該公司位於三灣鄉倉庫內,再伺機交由再利用機構定○實業有限公司,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不但將廢塑膠混合物拌入水泥磚製程,並將部分廢塑膠混合物非法回填於上述三灣鄉私有露營區土地。
葉廼群表示,該犯罪集團11人原先被依違反廢清法第46條第4項沒有取得清除處理許可懲處,並遭罰8835萬元,經調查後,台中地檢今年再針對11人中的6人追加起訴,並依違反廢清法第46條第3項沒有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丟棄廢棄物於土地懲處。
葉廼群表示,事業事業廢棄物產源事業,應依廢清法相關規定,委託合法業者妥善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同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將收受的廢棄物妥善再利用處理,達到有效資源循環再利用的目標。
葉廼群也呼籲業者不要心存僥倖,未依規定再利用及任意棄置汙染環境,一經查獲,依廢清法相關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並依廢清法暨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負起廢棄物清理及土壤汙染整治等環境復原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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