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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 條文沒共識幾乎全保留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幾乎全案保留,出委員會送黨團協商。衛福部長薛瑞元表示,法案本身立意良善,但是有很多地方需要更進一步討論。
「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總共5個章程,22個條文。今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僅有第一張總則以及第五章附則的章名,以及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通過外,其餘全數保留。
薛瑞元表示,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本身立意良善,但是有很多地方仍要討論,例如對於「數位醫療」的定義不清楚,跟其他法規的關係也不清楚,大部分條文都保留,還需要更進一部討論。
衛環委員會召委、民眾黨立委吳欣盈昨日指出,數位醫療很難套用在現有醫療法規以及醫療產品管制模式,相關規範也四散在不同法規中,因此推動「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期待透過新的法律框架,在個資保護的前提下,推動遠距醫療、監理沙盒等發展。
台灣人權促進會數位人權專員周冠汝也提出相關質疑包含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與現在法令有衝突,並有疊床架屋的設計。她舉例,最明顯的問題就是該草案違反人體研究法,草案要求衛福部對「數位醫療醫療與產品的臨床效益驗證」此類研究,只要「其技術性質不適合」,就可以免除研究者取得受試者同意的義務。完全未考慮實驗可能造成當事人的侵害,直接推翻人體研究法,將研究倫理的制度發展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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