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何必周休三日!加班費課稅即可解決!
近日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周休三日的國家〉,一時間眾論齗齗,然討論多泥於「贊成」或「反對」的表態,非彼即此。檢討國人工時過長的問題,或許可以從稅制著手。
根據《所得稅法》,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非屬薪資收入。簡單的來說,就是加班費免稅。
適值報稅期間,讀者或可檢視自己的加班費,是否被列入課稅;如加班費被列為課稅薪資收入,大多為兩種情形:一、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時數與額度;二、所謂的「加班費」,其實是按月定額給付。
何以稅法會有加班費免稅的規定?深入探尋,可能原因有以下。
首先,與所得定義有關。所得稅租稅客體為「所得」,但所得究竟為何?早期在學理上,所得有「周期說」之定義,認為課稅所得應具有「固定性、經常性、周期性」發生之特性。由於加班費屬偶發性或臨時性所得,因此,不應納入課稅的範圍。
然我國個人所得課稅之基本設計,無干周期說、係以「綜合所得稅」為藍圖;舉凡能使個人「消費能力」增加者,即為所得。按此,加班費與一般薪水無異,不應享有租稅優惠。
其次,加班費免稅,可視為政府對於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之加班成本的補貼。受僱者在乎的是加班可獲取的「稅後」淨報酬;透過加班費的免稅,雇主可以支付較低的「稅前」報酬,因此,加班費免稅,乃是以「稅式支出」的方式,間接補貼雇主負擔的加班成本。
此論點之闕漏在於,並未解釋何以政府應補貼雇主加班費。若從降低生產成本的角度推求,政府更應該補助雇主給付之一般薪水、非加班費成本。
第三,員工加班係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因此,所領取之加班費,乃為業務所需,有如奉命出差所領之差旅費、日支費,不應納入課稅薪資範圍。
此說舛錯在於,加班與否,受僱者所付出勞力與心力,皆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何以一般薪水必須課稅,而加班費卻不用?
以上三種陳說,盡失於偏頗,究竟加班費免稅之用意為何?
勞動力(含人力資本)為生產之不可或缺,在正常工時外,如能激勵額外的勞動力投入生產,將可創造出更多的產出。在勞動報酬可獲得之產出占比,約莫五成的情形下,對於這些額外投入的勞動報酬—即加班費—免稅,仍然還有一半產出可以課稅,因此,可達到擴大稅基、增加稅收的效果。
至此真相大白,加班費免稅在於—可以創造更多的稅收!
然此一手段,苦果有二:一、正常工時的報酬必須納稅、加班費不用,受僱者會有「創造」加班機會的誘因,而造成勞動不效率、「薪水小偷」的現象;在學理上稱之為「道德危機」。二、在租稅優惠的扭曲下,必然出現工時過長、看似「工時地獄」的情形。併論之,會發生「在工時地獄的薪水小偷」之雙重謬誤。
按此,取消加班費免稅,不僅可以縮減國人工作時數,還可以提升勞動力效能。貿然經由立法限制工作天數,是誤入歧途、本末倒置。
最好的勞動經濟學研究成果,清楚地揭示:一國家工作時數的縮短,是經濟富裕的果實;一般而言,生產力越高,該經濟體系中個人之工時,也隨之縮短。生產力來自技術革新,生產力提升,不僅可使產出增加,也是工時得以縮短的關鍵。
周休日數,視經濟發展而演進,豈可由民意調查決定?拿得出「真本事」,周休四日、五日,又未嘗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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