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重點一次看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財政部於今日發布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本次與修正草案最大不同在於財政部參考物價變動情形,修正一般營利事業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上限金額,由原本2,400元調整為3,000元,並自2023年1月1日起適用。其餘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一、配合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修正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應依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認列投資收益;營利事業處分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其處分損益,應依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辦理。
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際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配合IFRS 16修正出租資產相關會計處理依據,並修正資產售後租回之處理規定;配合IFRS 16、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及第16號,及財政部2020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規定,定明營利事業承租資產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之規定。
三、配合相關法令修正、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及實務需求,修正相關規定,如:
刪除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規定;修正放寬乘坐飛機及高速鐵路交通費應檢附憑證之規定;增訂透過教育部專戶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費用認列規定。
另外,參考物價變動情形及交通部航港局提供各航線船員伙食費列支標準,修正一般營利事業、航運業及漁撈業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上限金額,並自2023年1月1日起適用;修正購置、興建房屋及土地之相關利息支出認列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等。
四、配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定明本法第39條第1項有關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範圍。
▪ 住高雄哪1區最幸福?他力推「高雄正中心」:食衣住行育樂都便利
▪ 年薪百萬…買「中壢二手房」超後悔 他列支出嘆:喘不過氣
▪ 僅差3千元!他不解一堆人不買冷暖空調 這類人曝原因:沒機會開
▪ 真假?冷氣行勸「最好15年就換一台」 網頻點頭曝關鍵:夠本了
▪ 「領頭羊」跛了 北市豪宅5年漲6.9%、新北僅8%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