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消除通膨稅不能誇稱減稅紅包
選戰逼近,政府部門都如火如荼地宣傳政績。行政院日前大陣仗召開記者會,把這兩年物價上漲超過5.5%,財政部必須調高免稅額、扣除額的法定義務,吹噓成「院會通過」財政部提出的「所得稅制優化惠民措施」,好像政府苦民所苦而主動減稅,其實是經不起專業檢驗的愚民秀。
媒體因對稅法和稅制欠缺瞭解,以「減稅紅包來了」標題,幫政府免費做政治宣傳,嚴重誤導民眾,混淆視聽,實有必要釐清辨正。這些名稱好聽的措施,其實是早在1991年,財政部就已納入所得稅法的「物價指數連動法」,行之32年的法定自動調整機制,並非現任政府的「暖心德政」。
物價指數連動法的出發點,是考量物價上漲時,若免稅額、扣除額等未跟隨調整,將使名目所得虛增,更因為累進稅率,使名目所得爬升到更高級距,而適用更高的稅率,造成民眾的實質稅負增加。尤其勞動、薪資階級,調薪落後於物價上漲,實質稅負受物價上漲影響更大。
物價上漲,其實是對中低所得民眾「先實質加稅」,也就是先課「通貨膨脹稅」;政府則是物價上漲的贏家,這七年來,稅收增加的速度總是超過物價上漲率,即是明證。也因此,稅法明文規定,物價上漲累計至一定程度時,財政部有法定義務,按累計漲價幅度,主動調高相關免稅額、扣除額等,在物價上漲後做「彌補性的減稅」,但仍無法完全消除通膨稅。
在調整機制上,財政部隨物價調高免稅額、扣除額,早期必須提出稅法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難免曠日廢時。於是,財政部早在1991年就將所得稅制「優化惠民」,把「物價指數連動法」納入所得稅法。授權並強制要求財政部,依據主計總處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年度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就必須主動調整免稅額、扣除額等。
自1992年起,財政部都是按上述規定計算調整相關金額並公告之。財政部也都能堅守專業分際,以「中性」方式指出調整免稅額的法條依據,避免被執政黨當作「減稅紅包」來作政治宣傳。因此,財政部此次依法必須調高明年度的免稅額、扣除額,本來就不必送請行政院院會通過或立法院審議。行政院誇稱是「財政部提出」的「優化惠民措施」,顯然是凸顯蔡政府在稅制優化惠民方面實在乏善可陳,才會把法定義務當作政績宣傳。
此種政治操作,就像執政黨最近把老農津貼、國民年金等八項福利津貼,依照2013年就入法的「每四年按物價上漲率調整」的法定義務,誇稱為黨主席關懷弱勢而主動調高津貼,一樣地有欺騙民眾之嫌。
至於官員加碼宣稱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簡稱薪扣),是優化稅制的結果,也不符事實。真相是,過去薪資收入者的成本費用不能扣除,其他類別的收入都有成本費用扣除,名模林若亞提起租稅救濟,大法官解釋為「違反憲法平等權」,財政部不得不修正所得稅法,而大幅提高薪扣,從來就不是政府主動優化稅制。
基本生活費的提高,也是2008年賦改會的建議,為保障低所得者的基本生活費用免於被課徵所得稅,而納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物價飛漲增加低所得者的生活負擔,也就是提高了「貧窮線」,政府當然有義務應隨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提高而自動調整。
總之,政府應該拿出「貨真價實」的稅制優化惠民措施,例如將房租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額、許多列舉扣除額應隨物價連動調整,才能獲得納稅人的感動與肯定。上述華而不實的大內宣,只讓政府自曝其短,在政治引發民眾反感,恐怕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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