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品要開發票 看兩大關鍵
中區國稅局表示,不少營業人詢問,因業務需要將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轉供贈品使用,或捐贈給政府做公益,或餽贈給自家員工,上述情形是否需要開發票。官員表示,贈與行為是否視為銷售,要看兩關鍵因素,包括購進貨物使用目的、移轉對象,都影響是否開立發票。
國稅局說明,移轉對象可分為三類型,分別為消費者、政府以及員工。官員表示,移轉對象若是消費者,照理說要視為銷售貨物開發票。不過,如果營業人贈送的是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此時贈送的物品及免費換修的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
如果營業人將貨品贈送給政府,用以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獻,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舉例來說,為協助政府災後救援工作,提供政府機關免費旅運服務,屬於對政府的捐贈,除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勞務、免開發票。
而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贈與給員工,或作為交際應酬使用時,官員表示,如果該貨物在購入時已決定贈與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不過如果貨物,在購買還未決定要贈送給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是以進貨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貨物要在贈送給員工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的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發票的扣抵聯應由營業人在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購買或產製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無償移轉對象及購進貨物使用目的,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果有漏報營業稅的情形,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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