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用「台大」招生 侵權禁再用
台大文理短期補習班多年來使用「台大」字樣作為名稱和招牌,由於台大、TAIDA均為台灣大學註冊商標,校方控告業者侵權並求償一千萬,近日一審結果出爐,法院判台大勝訴、業者應給付台大六二三萬,且不得再使用台大、TAIDA等字樣。
台大說,台大品牌是師生長年經營的心血,校徽、名稱不是公共財,不得讓私人企業以此盈利,使用台大商標需循管道取得授權,台大已收到業者的聲明上訴狀。本報聯繫業者,但業者婉拒未對一審結果進一步回應。
台大法務處執行長、訴訟代理人陳琬渝說,台大自民國七十二年陸續註冊多項商標,包括校徽、台大、臺大、NTU、國立台灣大學、TAIDA等,均受智慧財產局認證為國內商標,但近年坊間仍有業者未經授權便擅自使用相關商標作為公司名稱,均屬侵權。台大都會先發文給業者,置之不理才會進入訴訟。
陳琬渝說,該業者於協商階段曾指願改名為「台大明明」,但仍使用學校商標,因此不接受和解條件才會進入訴訟。由於業者已經營數十年規模甚大,象徵性求償一千萬元,並要求業者停止商標侵權行為。
根據判決書,業者主張台大補習班民國六十一年便由台北市教育局核准立案,九十七年於服飾上使用TAIDA字樣,也早於台大申請商標,應符合商標善意先使用,沒有侵害台大的商標權。
但法院認定不適用善意先使用。陳琬渝說,業者李姓法定代理人非創辦人,創辦人許姓男子當年就曾標榜「要上台大,先來台大」,可見就是以學校聲譽經營補習班。且兩人數十年間都曾試圖將台大、台大補習班向智慧局申請註冊商標,均遭駁回,因台大是國立台灣大學簡稱,恐和主體混淆,因此法官不採信是善意先使用。
文化大學廣告系系主任鈕則勳說,民間企業標榜或使用台大多是為了沾光、搭便車,以此創造利多,台大透過官司處理也是告訴業者,台大註冊商標不可無償使用。近年社會注重智慧財產以及商標專利,業者若要使用知名大學名稱還是要先理解商標權規範、是否已有學校註冊,取名字時要更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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