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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國小師涉偽造證書獲聘 18年資歷214萬資遣費全被撤
彰化縣邱姓男子是員林市某國小教師,2015年間因病無法任職遭資遣,縣府認定邱有18年年資,依新舊制,核予214萬餘元的資遣費,不過邱被檢方查出,涉嫌偽造服務證,以符合特殊地區教師需在偏遠地區服務滿3年的標準,縣府撤銷邱資遣處分,不給付資遣費,邱打行政訴訟,法官判邱敗訴。
判決指出,邱姓男子曾在1996年10月至1997年3月在連江縣某國小擔任教師、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在桃園縣某國小擔任教師,實際年資在偏遠地區學校任教僅有2年5月,不過邱為符合特殊地區教師資格,需在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滿3年的標準,涉嫌偽造在連江縣某國小任職時的服務證,以獲聘為員林市某國小的教師。
邱男在員林市該國小任職18年後,在2015年11月間因身體疾病,無法任教,向縣府申請資遣,縣府依新舊制的規定,舊制部分,核予14萬餘元的資遣費,新制部分則核予199萬餘元的資遣費,總計214萬餘元。
不過邱男被檢方查出,涉嫌偽造服務證,檢方依偽造文書罪,處分緩起訴,教育部以邱未在偏遠地區服務滿3年,不符合特殊地區國小教師資格,撤銷資格,縣府再依教師法規定,認定何在員林市某國小任職資格,不符教師法規定,不適用該法的資遣對象,撤銷資遣處分。
邱男不服訴願遭駁回,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主張除了連江縣某國小外,還有在其他學校任職過,服務年資有滿3年,符合規定。
中高行認為,教育部撤銷邱男的特殊地區教師資格後,縣府撤銷邱的資遣處分,不給予資遣費,於法有據,邱爭執在連江縣某國小任職前,還有在其他國小任職,不是此件處分是否違法所得審查範圍,駁回邱訴請,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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