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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財會新規定與因應一次看

【文.廖容翎】

迎接嶄新的2024 年,在未來的一年仍像過往一樣,有許多新的會計準則修正業經金管會認可,並自今(2024)年 1 月 1 日生效適用。本文主要介紹負債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供應商融資安排之相關揭露及售後租回中租賃負債等議題,並同時關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建議企業應深入了解相關的規定並評估其對企業的影響,以透過財務報表傳達給相關使用者。

IAS 1之修正 

有關負債之分類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2020年1月所發布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IAS 1) 之修正「負債之流 動或非流動分類」中釐清,負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是以報導期間結束日存在之權利為基礎,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具有實質將清償期限遞延到報導期間後至少 12 個月之權利,該負債就應分類為非流動。而企業在評估是否具有權將負債之清償遞延到報導期間後至少 12 個月時,無需考慮管理階層是不是意圖或實際於報導期間後 12 個月內清償負債,舉例來說,公司帳上有一筆三年後到期的借款,但公司在資金成本的考量下於期後提前清償該借款,該借款仍會分類為非流動負債。

而IASB在2022年10月發布之 IAS 1修正「具合約條款之非流動負債」進一步說明,當借款協議所產生之負債,其清償遞延到報導期間後至少 12 個月之權利受限於企業是否遵循借款協議中之合約條款,則在判斷該負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時,只有企業必須在報導期間結束日以前遵循之合約條款會影響該權利是否存在;至於企業在報導期間結束日後才需要遵循之合約條款則不影響權利的存在與否。例如,公司有一筆到期日為20X8年12月 31日的借款,該借款訂有一項20X4年6月30日的流動比率須超過1.0的合約條款。若該日之流動比率未能符合規定,則該筆借款於銀行要求時便須立刻償還。公司的報導期間結束日為20X3年12月31日,當天之流動比率為 0.9。在這個情況下,由於這個合約條款是要求企 業 在 20X4年6月30日遵循合約條款,因此這是屬於合約條款受限於企業於報導期間後始須遵循之條件,不影響清償遞延之權利於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存在,因此該借款應分類為非流動負債。

另外,現行IAS 1規定當負債之條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透過企業發行權益工具來清償負債,該等條款並不影響負債之分類,因此實務上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則無論轉換權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32 號「金融工具:表達」(IAS 32)規定是分類為權益或負債,這個轉換權的執行時間都不影響該公司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但在 IAS 1修正「負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中,IASB 明確指出,只有在該負債條款下的選擇權根據 IAS 32 是分類為權益工具時,該等條款才不影響負債之分類;亦即,當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權是分類為負債組成項目而非權益時,該轉換權若能於資產負債表後12 個月內執行,則將導致該公司債分類為流動。此修正可能會對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企業造成影響,因為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權在會計處理上通常因為不符合 IAS 32下「固定換固定」之條件而分類為負債組成項目,進而可能造成原先分類為非流動負債之公司債於準則修正後應分類為流動負債。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4.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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