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永續資訊揭露趨勢與金管會政策
【文.張振山】
現行企業自願採用的永續報導架構眾多,其揭露對象、方式及標準不同,導致永續資訊缺乏可比較性,衍生漂綠風險。因此,訂定一套國際一致且高品質之永續揭露基準,以因應資本市場投資人需求,成為全球重要目標。本文將就永續資訊間整合趨勢、ISSB 草案修正重點及金管會對永續報導之推動規劃提供介紹。
在國際積極推動2050年淨零碳排之倡議下,企業面臨氣候變遷所帶來的轉型風險及實體風險可能影響企業未來的現金流量及績效表現,進而影響投資人對企業價值之評估及投資決策,現行企業自願採用的永續報導架構眾多,其揭露對象、方式及標準不同,導致永續資訊缺乏可比較性,進而衍生漂綠風險,為因應資本市場投資人需求,訂定一套國際一致且高品質之永續揭露基準(global baseline)勢在必行,IFRS基金會爰於去(2021)年11月(COP 26 會中)宣布轄下新設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旋於今(2022)年3月底發布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IFRS S1)及氣候相關揭露準則(IFRS S2)二草案,整合TCFD的揭露架構及SASB產業指標,並於今年7月底完成徵求意見,刻就外界意見進行研議,預計於明(2023)年初正式發布準則,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及歐洲財務報導諮詢小組(EFRAG)亦於今年發布永續資訊揭露相關草案,本文將就永續資訊間整合趨勢、ISSB草案修正重點及金管會對永續報導之推動規劃提供介紹。
ISSB 永續揭露準則草案進展
依ISSB於10月至11月會議討論決議,已參考外界建議就草案內容進行部分修正或確認,重要討論內容如下:
一、報導時間及位置暨相關法律責任:
永續相關資訊需與財務報表同時公告,且揭露位置須為財報的相關文件(annual financial reports)並經過與財報相同權責人員的核准,以確保責任與財報相同;若永續資訊無法與財報同時公告,過渡期內可適用豁免作法(可允許三個月的時間差)。另考量永續資訊於發展初期之資料可得性及品質(例如碳排放範疇三的資訊可能係由上下游提供),ISSB考慮與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合作研訂適度減輕相關法律責任及豁免規範(safe harbor),以降低企業可能被投資人求償的法律風險。
二、氣候相關的產業揭露指標延後強制適用,但判斷重大之永續議題時仍須將SASB準則納入考量:
IFRS S2草案附錄B之產業揭露指標沿用SASB部分,將待該等指標在地化研議完成後再納入強制適用範圍,現階段擬作為非強制性之參考指引,惟企業依IFRS S1辨認永續相關的風險及機會及判斷是否有重大應揭露議題時,仍應考量SASB相關準則。
三、範疇三的溫室氣體排放應納入揭露(但可能較IFRS S2生效日延後一年):
溫室氣體排放需使用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reenhouse Gas Protocol)為衡量基礎,以減輕企業重複揭露負擔,若先前已採其他方法(例如ISO 14064),可能需於過渡期間內轉換。未來ISSB將發布指引協助企業判斷範疇三的15項類別及相關的產業或行業。
四、按能力揭露不同程度資訊:
參考IOSCO建議,考量各國永續發展成熟度不同,將訂定基本及進階揭露指標(例如:氣候韌性的情境分析),以使準則規定具可擴縮性(Scalability),符合特定條件者,可於過渡期間先揭露基本指標,待永續發展較成熟後,再揭露進階指標。
五、增加與歐盟ESRS及GRI相容性:
考量以GRI編製永續報告書的架構已廣為企業採用,且歐盟永續報導準則(ESRS)報導範圍較廣,為增加相容性,在ISSB未發布其他永續相關準則前,允許企業可將GRI及ESRS準則的相關規範納入考量。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2.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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