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為商標侵權境外效力劃界線:2023年Abitron Austria GmbH v. Hetronic Int'l, Inc.案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美國最高法院1952年曾判決,在某些情況下,美國商標法可以管到境外的侵權行為。此後,下級法院分別發展出不同標準。2021年美國第十巡迴法院判決,被告在歐洲的商標侵權須賠償美國原告約9600萬美元[1]。被告上訴後,2023年6月29日,美國最高法院對作出Abitron Austria GmbH v. Hetronic Int'l, Inc.案判決,認為下級法院發展出來的標準不妥當,應該以「美國境內商業上的侵權使用」作為判斷基準,決定是否適用美國商標法。

1952年的Steele v. Bulova Watch Co.案

美國最高法院在1952年的Steele v. Bulova Watch Co.案[2],曾經提出過聯邦商標法的境外效力問題。當時最高法院認為,聯邦商標法確實可以在某些時候,適用於境外行為。該案中,由於被告是美國公民,且其在美國購買了部分侵權零件出口到墨西哥組裝,而其假冒的「Bulovas」手錶又流通回美國;其產品可能會對美國的Bulovas公司的商譽產生影響[3]。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從本案的事實來看,被告的行為可以適用美國聯邦商標法[4]。

在1952年Steele案以來,到底哪些涉及跨境侵權的案件可適用美國商標法,各巡迴法院發展出不同的標準來加以判斷。

第十巡迴法院判決歐洲侵權判賠美國原告9600萬美元

本案的當事人一方為美國公司Hetronic公司,另一方為六家外國公司,合稱Abitron公司。Hetronic在美國奧克拉荷馬西區地區法院提告Abitron,認為其侵害自己的商標,構成混淆誤認。最重要的是,Hetronic請求的賠償金,包含Abitron產品在全球銷售造成的損害。Abitron 則認為,Hetronic請求的範圍,屬於美國境外事務,不在美國商標法適用的範圍。

地區法院駁回Abitron的主張,而陪審團決定判賠Hetronic賠償金,其中9600萬美元歸咎於Abitron在境外使用Hetronic商標造成的損害。地區法院也核發永久禁制令,禁止Abitron在境外使用Hetronic商標。

上訴後,第十巡迴法院限縮禁制令的範圍,但維持賠償的金額,認為美國商標法的效力及於所有Abitron的境外侵權行為[5]。

Abitron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2003年6月29日作出判決,推翻一、二審判決。Alito大法官撰寫的多數意見認為,美國商標法的損害賠償範圍只及於「國內商業上的侵權使用」(infringing use in commerce is domestic)[6]。

最高法院建立的境外效力的判斷標準

Alito大法官指出,「無境外效力之推定」是一個長期以來的原則。上述推定有二個步驟。

一、該法規本身是否直接管到境外事項。亦即,美國國會是否明確無誤地指示,該法條應適用在境外行為。如果美國國會提供了此種指示,那麼該法條就有境外效力。

二、如果沒有該指示,則要進入第二步驟。亦即,個案的適用上,是否將境外行為當成是該條文的國內適用(domestic application)。關鍵在於,確認相關條文背後國會關注的「焦點」,且判斷「與該焦點相關的行為是否發生在美國境內」[7]。

Alito大法官強調,並非找到「焦點」就好,之前的判決先例強調,要探究「與該焦點相關的行為是否發生在美國境內」[8]。因此,要證明所請求涉及「條文的國內適用」,原告必須證明,與該條文焦點有關的行為乃發生在美國境內。

美國商標法第1114條(1)(a)或1125條(a)(1)沒有明確指示可適用境外

Alito大法官指出,美國商標法第1114條(1)(a)或1125條(a)(1) ,都只提到禁止可能會造成混淆誤認的「商業上使用」,沒有明確規定境外適用,也沒有任何其他清楚跡象顯示,其屬於可適用於境外的「罕見條款」。

因而,必須進入第二步驟的判斷,亦即,請求賠償是否屬於該條文的「國內適用」?Alito大法官認為,適當的標準應該是關注「與該條文焦點有關行為的地點」(location of the conduct relevant to the focus)。 但本案雙方的辯論只關心該條文的「焦點」,而沒討論「與焦點有關的行為」。

系爭條文適用的焦點是「商業上的侵權使用」

Alito大法官強調,一條文「允許的國內適用」應該是關心「該與該焦點有關的行為的地點」。而系爭條文中「與焦點有關的行為」應該是「商業上的侵權使用」。

這可從兩個條文的文字和上下文看出,兩個條文都禁止對一受保護商標「可能造成混淆誤認」的未授權「商業使用」。換句話說,國會禁止在某些條件下在商業上使用該商標。誠然,該行為必須產生足夠的混淆風險,但混淆並非一個獨立的要件;相反,其只是違規使用的一個必要特徵。

由於國會將賠償責任建立在一個特定行為上,亦即一種特定的商業上使用類型(會造成混淆誤認的商業上使用),則該特定行為就是該條文中「與焦點有關行為」。

什麼是商業上的侵權使用?

Alito大法官總結指出,最高法院使用以下二步驟進行判斷,第一步驟:商標法第1114條(1)(a)和第1125條(a)(1),原則上沒有境外效力;第二步驟:「商業上使用」是判斷該條文的境外適用和境內適用的區別標準。過去下級法院採取的多因素標準,並非正確的判斷商標境外效力的標準,故將二審判決推翻發回[9]。但到底甚麼是在美國的商業上侵權使用?

Alito大法官指出,在商標法下,所謂的「商業使用」乃指「在通常交易過程具真實意圖的使用商標」[10]。若採用這個標準,一般認為該商標產品的交易必須發生在美國。Jackson大法官雖加入Alito大法官的多數意見,但提出協同意見指出,消費者在外國購買商品後可能在美國轉售,也可能構成商業上使用[11]。

而Sotomayor撰寫的協同意見(有三位大法官加入)則強調,「混淆誤認」才是第二步驟下判斷的焦點。其認為在國外銷售而流入美國的商品,也可能構成美國的混淆誤認[12]。

因此,這個案件雖然推翻了下級法院過去採用的多因素標準,但未來法院如何認定何謂在美國的商業上使用,仍存在爭論或解釋空間。

備註:

(1) 楊智傑,美國商標權人能否控告歐洲的侵權並求償?第十巡迴法院2021年Hetronic International v. Hetronic Germany GmbH案,北美智權報296期,2021.11.10,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Trademark/IPNC_211110_1901.htm.

(2) Steele v. Bulova Watch Co., 344 U.S. 280, 282–85 (1952).

(3) Id, at 286–87.

(4) Id, at 286.

(5) Hetronic International, Inc. v. Hetronic Germany GmbH, 10 F.4th 1016 (2021).

(6) Abitron Austria GmbH v. Hetronic Int'l, Inc., No. 21-1043, 2023 WL 4239255, at *2 (U.S. June 29, 2023).

(7) Id. at *4.

(8) Id, at *4.

(9) Id. at *9.

(10) Id. at *9.

(11) Id. at *10.

(12) Paul B. Stephen, Two New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on the Presumption Against Extraterritoriality

July 6, 2023, https://tlblog.org/two-new-supreme-court-decisions-on-the-application-of-the-presumption-against-extraterritoriality/.

【詳細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37期;歡迎訂閱《北美智權報》電子報

延伸閱讀

ETF新兵吸金 00931B 狂募84億、8月7日掛牌

有意問鼎美國總統大位 德桑提斯:若2024年當選「將阻止中國侵台」

芭比美國官方帳號回覆「芭比海默」引日本網友反彈 日本華納兄弟道歉

美國晶片制裁衝擊 中國科技業承壓大

相關新聞

Timberland將其經典黃靴形狀註冊為立體商標?美國第四巡迴2024年TBL Licensing, LLC v. Vidal案

知名的靴鞋品牌Timberland在2015年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將其經典麥黃靴鞋的外型註冊為立體商標,但申請的立體圖中刪除了一些消費者認識的重要特徵。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其具有功能性或欠缺識別性而拒絕其註冊。Timberland一路上訴到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法院於2024年4月15日做出判決,認為其所申請的立體商標少了消費者認識的重要特徵而欠缺識別性。

舞蹈動作是否受著作權保護?It's Complicated — 談美國Hanagami v Epic Games判決

在美國,舞蹈著作(choreographic work)並非自始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而是遲至1976年修法方納入規範。實務上,涉及舞蹈的侵權爭議亦不多見,再加上受保護元素區辨不易,Hanagami v. Epic Games一案裁決結果如何,自然備受各界關注。

《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保護要件-3:從網路取得的證據的方式與例外

《北美智權報》355期文章說明了東協工業設計在網路上公開的可能來源,本期將繼續說明如何提出從網路取得的證據,以及網路上設計可用性的例外情況。

袪痰藥物之均等侵權:Adams Respiratory Therapeutics, Inc. v. Perrigo Co.(Fed. Cir. 2010)

當我們由外界吸入空氣之後,呼吸道中的黏液會將一些外來異物包覆,形成痰液。健康的個體,不會產生太多的痰液,因此,多半無須借助外力,即可自行將痰液咳出。然而,嚴重感染症或長期發炎的患者,痰液的量會變多且濃稠,較不易自行將痰液咳出體外,因此,亟需借助袪痰藥物的使用,輔助患者順利將痰液排出體外,以保持呼吸道暢通。

《專利法公布施行80週年》點滴篇:承先啟後、繼往開來 為打造優良營商環境努力

2024年4月26日,既是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同時也是專利法公布施行80週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IPO) 於4月26日舉辦了大師專題演講,並同步舉辦時光迴廊特展,在慶祝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的同時,也回顧了我國專利法公布施行80週年的點點滴滴。

《專利法公布施行80週年》局長篇:永無止境的挑戰

智慧局為了慶祝專利法公布施行所出版的特集其實是《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的特別企劃,除了邀請3位大師及資深專利審查官撰文外,同時也邀請了歷屆局長作序。承如局長廖承威所言,這將成為專利領域的教科書,而且是重量級的那種。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