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修正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增訂多元彈性資格
立法院聯席會議今天初審通過審計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因應審計業務有進用法律及公共政策專業人力的需要,增訂多元彈性的任用資格條件規定,並規範進用人數上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併案審查監察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以及民進黨立委沈發惠、江永昌等人所提審計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
審計部書面報告指出,審計人員任用條例自民國50年5月制定公布後,曾於64年5月修正,之後未再作修正,部分條文規定與現行公務人員考試、任用制度及相關法規存有差異,有必要修正調整,而這次修法也包括增訂多元彈性的審計人力任用資格條件規定。
審計部說明,為接軌國際政府審計發展趨勢與潮流,政府審計已從傳統偏重於適正性及合規性審計,逐漸發展為兼重考核各機關績效的效能性審計、加強考核各機關施政效能及辨識其施政潛在風險,適時提出意見給各機關。
審計部指出,因此除具備會計審計、工程與資訊等審計人員核心專業知能外,因應上述審計人員職能轉型的實務需要,也有多元延攬具有公共政策、公共行政領域專長人員的需要,以發揮審計積極功能,因此這次修法,增訂多元彈性的審計人力任用資格條件規定。
全案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除第6條關於審計人員多元彈性的任用資格條件相關條文,按江永昌等人提案通過,其餘均照監察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為應審計機關業務需要,得任用經銓敘審定綜合行政、法制等行政類職系有案且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為審計、稽察、審計員、稽察員。以此資格任用的審計人員,不得超過審計機關編制員額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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