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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擬變嚴!涉「黑金槍毒」有罪奪參政權 李貴敏:恐違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擬修法,凡涉及黑、金、槍、毒及賄賂之重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登記參選。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受訪,她認為,憲法保障人們的基本權利,若非透過褫奪公權的方式,使特定人無法行使基本權利,貿然以法律規範之,就有違憲疑慮。
李貴敏說,在屆臨選舉的時間點,修選罷法的規定難免令人覺得「因人設事」,不足讓人相信其來有自,也並非針對排除黑金、黑道治國本身,而是針對特定人,至於特定人是誰就不予置評。其次是,這樣修法亦有違憲疑慮,因為我國現行已有褫奪公權,明定何種要件可被褫奪公權,只要沒有被褫奪公權,按照憲法,即具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民進黨政府是以限制他人資格的方式,規避違憲疑慮,問題是每位民眾皆有選舉的基本權利,相關權利的規定都在憲法裡,並不能以法律增加額外負擔。
李貴敏強調,憲法保障人們的平等權,既然人人平等,怎麼能輕率設限,設下不平等規範?簡單而言,若非透過褫奪公權的方式,使特定人無法行使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貿然以法律規範,就有違憲的疑慮。
李貴敏進一步說,只要牽涉到憲法,就會與大法官釋憲有關,問題是現任大法官盡數傾向民進黨,與美國的大法官相比,美國的大法官會包含多元、不同政治色彩的人,獨獨我國沒有。
李貴敏指出,依大法官的職權可以解釋憲法,就會變成意見定於一尊而傾向民進黨,因此貿然修法,不清楚是否合憲以外,最終可能還要透過釋憲,再行撤銷,這種修法是製造不必要的成本,縱然是為刑法之重罪者,褫奪公權即可。行政權怎麼能透過法律,抹殺一人之基本權利?純從法理言,這次修法明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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