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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員國外遭性騷無法可罰?衛福部:仍有認定空間

立委今天舉行記者會,揭露2名空服員在國外遭本國機師言語性騷擾,案件成立後,桃園市政府卻指發生地在國外無法開罰。衛福部官員說,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仍有空間,地方政府可就具體事實做認定。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今天在立法院舉行「空服外站遭性騷,政府推托管不著」記者會,邀請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常務理事張書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副秘書長葉瑾瑜、衛福部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李怡萱出席。

王婉諭表示,去年10月,2名國籍航空的空服員因航班勤務飛到荷蘭,在外站餐廳遭到同一家公司、同一航班的同組台灣機師言語性騷擾,受害人回到台灣後向公司提出申訴,公司組成申訴調查委員會,做成性騷擾行為成立的決議。後來依法通報桃園市政府,卻遭到以性騷擾發生地在國外,台灣行政機關沒有管轄權,不能依據性騷擾防治法開罰。

張書元表示,服勤國籍航班留宿外站是職業特性,類似案件並不少見,受害當事人要站出來向公司提申訴爭取權益,需要非常大的勇氣。受害當事人的公司收到申訴後,在去年12月召開性騷擾申訴評議會,決議加害者性騷擾行為成立,期間2名受害者還收到加害者施壓,要求撤銷申訴的簡訊,顯見加害者毫無悔意。

張書元說,性騷擾案件成立後,該公司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卻以行政罰法第6條第1項,發生地不是中華民國領土,也不是在飛機上,無裁罰權,這無疑對受害者是二度傷害,加害者何以逃避法律責任,政府要給空服員一個交代,不能因工作特性成為法律孤兒失去保障,否則只會讓加害者有機可乘,甚至肆無忌憚。

葉瑾瑜表示,照理說,桃園市政府收到該公司通報後,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進行開罰,但桃園市政府卻以行政罰法第6條規定,認為沒有裁罰權。桃園市政府可以依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對加害者進行開罰,不應該以發生地在國外,對性騷擾行為該受到的懲罰有所不同。

郭彩榕指出,桃園市政府在今年3月8日向衛福部詢問,衛福部向桃園市政府以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認定,並請桃園市政府就爭點提出答辯,因此要等桃園市政府提出答辯書進行後續的相關審議作業。

郭彩榕說,性騷擾防治法沒有說國外不罰,個案認定依法是在地方政府,有給桃園市政府一個方向,但個案的事實是不一樣,還是要就具體事實做個案認定。衛福部在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有找到有空間,「結果」算不算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就回到個案來看。

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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