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捷提案陸配定居台灣要「入籍宣誓」 誓詞內容曝光
國民黨立委提案中國大陸籍配入籍應從原先的6年放寬為4年,但現行法規沒有陸配「放棄國籍」相關規定,引發爭議。民進黨立委黃捷今天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考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及國籍法規定,新增「經入籍宣誓」、「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規定,指既然要陸配放棄中國國籍有困難,未來必須先經過入籍宣誓,方能取得戶籍,成為申請定居必要條件。
黃捷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二修正條文草案」,新增預擬「入籍宣誓」誓詞如下:本人完全放棄以前所屬大陸地區之公民資格及其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承諾成為台灣地區人民後,將捍衛其民主與自由,恪遵憲法及法律,善盡公民義務。大陸地區人民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內政部存查。
修正草案還規定,因聽覺或語言障礙而無法朗讀誓詞或簽名者,得命其閱讀誓詞或以手語、文字陳述,以代朗讀。
修正草案條文也指出陸配經入籍宣誓在台灣地區定居後,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反滲透法規定,未經許可在大陸擔任黨、政、軍等政治性團體任職,由戶政機關註銷其台灣地區之戶籍登記,除對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外應強制出境;但其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黃捷表示,她已將修正草案送交立院議事處,除新增陸配入籍需宣誓效忠台灣,也需和外配一樣經過考試。黃捷強調在她的版本中,宣誓具法律效力,違反會被註銷戶籍。
【中央社台北11日電】
針對中國大陸籍配偶入籍我國,民進黨立委黃捷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法草案,增訂中配入籍須宣誓放棄中國公民身分並效忠台灣,也須和外配一樣經過考試等規定。
黃捷說,她的修法版本中,宣誓具法律效力,違反會被註銷戶籍。
黃捷提案的案由指出,鑑於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需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而在中國人民入籍台灣,要求放棄中國國籍恐有法制及實務上困難;因此參考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及國籍法,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經入籍宣誓」、「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作為申請定居的必要條件。
黃捷所提修法版本,增訂中配入籍宣誓須於內政部指定地點、指定方式公開為之。宣誓的誓詞為「本人完全放棄以前所屬大陸地區之公民資格及其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承諾成為台灣地區人民後,將捍衛其民主與自由,恪遵憲法及法律,善盡公民義務。」大陸地區人民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內政部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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