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網分離 落實電業問責制
台電總經理請辭風波,背後固然有各種因素,卻也凸顯出台灣電業制度面的結構性問題。
此問題的根源是:當今「數位」時代,政府仍將具有競爭屬性的發電與售電市場,以及具有獨占屬性的輸電與配電市場,延續過去「類比」時代的壟斷方式經營,剝奪了其他電業經營者的「競爭權」,以及眾多消費者選擇不同供電來源的「決策權」。在此情況下,實難以真正落實政策治理與公司治理的「問責accountability」!
具體言之,在國營綜合電業結構下,任何發電部門、輸配電部門、售電部門的重要決策問題,幾乎全部都要由董總批示及負責,甚至要陳報上級機關首肯。不但行政成本太高,決策流程緩慢,缺乏效率,更權責不相符!以我擔任台電獨董經驗,即使是董事會群體決策並由各事業部門執行長推動的業務成敗,甚至是上級長官的授意,最後仍然是由董總成為「代罪羔羊」!
大家都知道:獨占市場需要嚴密管制;競爭市場需要鬆綁開放。兩種不同的市場邏輯,硬是套在一個巨無霸的公營組織身上,就出現了台電必須「球員兼裁判」的兩難困境。
實務上,台電時而需要服從政策邏輯,時而需要達成商業邏輯。兩者經常混淆,誠難以「課責」!
反之,若是仿照英國一九八八年柴契爾夫人的成功做法,事先切割處理清楚;亦即,讓「發電產業及售電產業鬆綁並開放競爭」,降低政治(政策)干預,以民營為主,公營亦可;「輸配電產業則維持獨占」,執行政策,嚴格管制,盡量透明,可維持公用事業(Public Utility)壟斷定位。
在此情況下,配套措施可仿先進國家成立獨立電業監理機關,並由電力市場營運者(Market Operator, MO)及電力系統營運者(System Operator, SO),在電力系統安全可靠及考量環保低碳條件下,進行經濟調度,落實市場公平競爭。
這樣一來,廠網分離,「橋歸橋、路歸路」。哪個環節出問題,誰有效率?誰在打混?誰該負責?相對來說,比較清楚。不同部門各就各位,可直接對其「課責」。而不是全由綜合電業董總二人概括承受,權責不清!
職是之故,當前國外普遍採行的電業問責制度多是如此,相去不遠。以日本電力市場為例,二○一六年四月一日全面自由化迄今,發電業一千一百多家,售電業七百多家,日本電力交易所(JEPX)即MO,廣域機構(OCCTO)即SO,其角色功能與權責定位,十分明確。
唯獨台灣,從二○二一年七月一日台電正式成立「電力交易平台」掛牌營運迄今,百分之百「球員兼裁判」超過兩年者,全世界可能找不到第二個電力市場是這樣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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