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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押詐團 有悖經驗法則
台南地檢署近期辦理一件虛擬貨幣(泰達幣)詐騙案,有十多名被害人,詐騙金額達數百萬元,檢方偵結後向法院聲押十一名詐騙集團成員,全被台南地院法官駁回並諭示無保放人。此舉讓檢警大為傻眼,認為被告傳送教戰守則給群組成員以作為應對檢警詢問之用,有串證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對於法官悖於常理且違反經驗法則的裁定氣憤難平。
台南地院表示,法院基於司法個案拘束原則,不僅參考檢方聲押理由,更依全卷事證獨立判斷是否犯嫌重大,是否符合各項羈押要件?而犯罪嫌疑重大與否,應依證據整體視之,不應偏斷。對涉案公司提供員工內容是否確為串證的教戰守則,均屬承辦法官對卷內證據為整體評價後依法所做的決定。
本人為教授兼任台中市北區調解委員,承辦過數起各地地檢署移請調解的詐騙案件,每每接觸受到詐騙的當事人,都可以深刻地感受到他們內心的憤恨,除了對自己受到詐騙喪失財物的痛苦之外,對於自己的信任遭背叛,更是忿恨難平。而當前詐騙案件數量劇增、型態五花八門,一般人陷於真假莫辨,詐騙案件的猖獗已形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成為當前政府重點打擊的犯罪之一。
就社會常情而言,正派合法經營的公司怎麼會教導員工如何面對回答檢警問話?就一般社會經驗而言,「教戰守則」的作用即在於彼此串證,此舉更可能涉及集團性犯罪,其目的在於勾串與滅證。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台南地院法官無視於詐團成員彼此傳遞的「教戰守則」明顯勾串滅證,有礙審判的進行,不僅未予裁定羈押,更給予無保請回,既嚴重打擊檢警的辦案士氣,更悖於法理與社會經驗,令人深感遺憾與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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