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走向國際 遵法方能永續經營
近日媒體報導,韓國法院判決台灣兩家面板廠友達、瀚宇彩晶涉及壟斷液晶面板(LCD)價格,合計必須支付逾三二八億韓元(折合新台幣約七點九億元)賠償南韓樂金電子廠(LG)。
本案源於二○○八年至二○一一年間,國內友達、中華映管、彩晶、奇美電子等廠商,涉嫌與日韓廠商以國際卡特爾(企業獨占聯盟)共同操縱LCD面板價格,各公司分別被歐美反托拉斯機關合計處以上億歐元及美元罰款,另在美國還要面臨負責人承擔刑責及龐大民事損害賠償金額。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由於韓國三星廠適用寬恕條款向歐美主管機關舉發,因此得以免受處罰,這同時顯示出我國廠商對反托拉斯法的認識不足。
事實上,過去不乏台灣廠商被歐美政府認定觸犯反托拉斯法,處以重罰的國際卡特爾案例。二○○八年底,國內三家車燈廠涉嫌操控價格,在美國遭到反托拉斯聯邦法庭提出訴訟案,其中帝寶子公司被科以四千三百萬美元罰金,其負責人甚至被判六個月徒刑。又如,長榮、華航等航空公司,涉嫌在二○○三年至二○○六年間與多家國際航公司協議收取貨運燃油附加費,最終分別付出一三二○萬、四千萬美元和解金。
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各國廠商面對競爭激烈之國際貿易環境,基於鞏固自身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可能共同協商分配國際市場、相互調整產品價格或產能,或交換其他敏感商業訊息,以致引起跨國性限制相關產品市場的競爭效果。如此實施國際卡特爾行為,同時違反複數國家或區域市場反托拉斯法規定,致使涉案企業或職員遭受嚴厲處罰。
由於各國反托拉斯法制裁體制、調查程序及減免罰則等規定未盡相同,是以事前建置反托拉斯法教育訓練及管控違法風險之遵法規章;若有涉嫌觸法,事後即時啟動減免受罰或停止調查、和解程序等機制,盡最大努力保全公司財產及商業信譽,該等法制作業為現代企業不可或缺之經營成本。
國內企業進出國際市場從事貿易競爭活動,除應致力研發創新、提升品牌競爭力外,內部應訂定完備法反托拉斯遵法規章,外部應有因應涉嫌國際卡特爾選擇最有利申請寬恕條款等保全程序認知,如此方能創造企業永續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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