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透視/婦女安全政策 成大選邊緣議題?
政黨對立、社會分裂,不見政策討論,只有加碼撒幣,幾乎是台灣選舉的唯一樣態,二○二四總統大選也是如此。當謾罵、歧視等言論充斥媒體版面,政策交鋒聲音從此消失。
促成婦女政策法案過程中,婦女人身安全最為血淚心痛。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皆是由民間歷經數年的研究、倡議、遊說與溝通,在台灣多數由男性主導權力的黨政及立法機關夾縫中開拓出婦女權益保障之路。然而,卅年後橫亙在社會眼前的婦女人身安全仍有未竟之事。
國際將性別暴力視為性別不平等的原因及結果,是推動性別平等的重中之重,它不僅創傷女性身體及心理,更影響女性參與公共生活與發展個人潛能意願及能力。
台灣雖已有相關法律,但性別暴力因應與回應是跨行政體系、尤其著重橫向整合的社會工程。在比照美、加、英等提出「性別暴力防治行動國家計畫」同時,千萬不要東拼西湊應付了事,要有本土實證資料及研究,以及實質評估績效指標。
在婦女人身安全法律,應與時俱進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於廿一日修正三讀,但仍未能具體回應實務上對於有多項家暴紀錄,即所謂「連續加害人」的處遇機制。
英國實施「家庭暴力資訊揭露方案」,包含「問的權利」與「知的權利」二種途徑。前者指親密伴侶可向警察機關提出請求查閱對方的紀錄;經當面會談及危險評估後,警察會將申請案件送至跨機構的平台討論並決定是否向申請人揭露對方的家暴資訊。後者係指當警察間接得知具有連續家暴的行為人,其目前的親密伴侶可能處於高度或中度的危險情境中,警察機關基於預防傷害、保護被害人的目的,可主動將相關資訊提報到前揭平台討論是否通知其親密伴侶。執行過程中有限制與規範,必須審慎討論個人隱私與公共安全需求目的,資訊揭露是預防未來犯罪被害發生所必須採取的合法、必須與符合比例原則等。
性侵害犯罪部分,民間倡議多年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將「only yes means yes」入法;制定揭弊者保護法,納入揭發性侵害犯罪者之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保護令的核發執行值得關注外,近年發生不少性侵害慣犯或改名後繼續犯案事件,再引起是否引進「美國梅根法案」、公布性侵害犯罪資訊討論。被告人權與被害者人權如何取得平衡,是國家重要政策及選擇。尤其在性侵害案件中類此抉擇,更引發法界重大辯論,不只台灣,在先進國家皆然。
梅根法案並非懲罰性法案。台灣在白玫瑰運動後曾廣泛討論,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雖有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但僅限於學校、幼兒園、兒少教育基金會、社會福利機構、醫事機構、庇護工場等可申請查閱應徵者或志願服務人員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惟隨性侵害犯罪新興樣態及科技日新月異,落實精進性侵害再犯風險評估、擴大以上查閱加害人範圍之前進,這也是未來台灣不能迴避的議題。
政黨理念競爭是民主深化的第一步,婦女人身安全是社會國家安全的基石,不論哪位參選人必須以此為念。選民們應該擦亮眼,唯有提出婦女人身安全政策藍圖行動、能給婦女人身安全保障的參選人,才是我們需要的被選舉人。(作者為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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