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違憲 受刑人成憲法棄民

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准許聲請假處分的裁定,命選務機關和台北監獄在明年總統及立委選舉時,要在獄內設置投票所或以其他適當方法供聲請人行使投票權。這項裁定,終於為若干久遭禁錮的公民權利,與全面實施通訊投票等方式的不在籍投票,鑿開了一個出口。但中央選委會和桃園市選委會卻以「應有明文規範」及「窒礙難行」等理由,不服裁定而將提出抗告。

選舉權乃憲法明定的公民基本權利,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附帶實質剝奪投票權,則應屬違憲。行政法院在裁定書中指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人身自由及附帶居住和遷徙等權利也遭受限制的國民,但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就仍應受憲法保障。

事實上,去年合併地方選舉辦理憲法複決公投前,就已有受刑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要在矯正機關設置投開票所,或以戒護方式到附近投開票所行使投票權。由於聲請案以中央選委會為義務機關,行政法院認為義務機關應是各地方政府選委會,而駁回聲請;但裁定書中仍闡明了「受刑人人身自由雖被限制在監獄之中,但並未因此就被憲法放逐而成為不受基本權保障的『棄民』或『化外之民』」。

再者,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委員會於去年五月對我國落實「兩公約」第三次報告的審查結論中,指明有數以千計的囚犯和被羈押者依據法律享有投票權,但事實上卻無法行使權利,涉及了歧視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五條之規定。審查結論還指出,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或通訊投票,或在監獄等剝奪人民行動自由的機構中設置投票站。

目前選務機關託言「無明文規範」,實則怕一旦鑿開不在籍投票的通道,相關機關就會增加作業負擔,且可能引起選舉結果變化,更非目前的執政黨所樂見。但行政法院根據憲法已指出「保障人權、授予人民利益之事項,縱法律並未規定細節作法,行政機關本得自主行之」。

香港政府過去也以「事實上不能」做為受刑人和收容人無法行使投票權的理由,且還明言,以不能外出的行政措施實質剝奪在囚人的投票權,乃是為防止罪行及教育公眾守法效用的額外懲罰。

二○○八年時,經維權團體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後,法官裁定港府不能證明剝奪投票權能達到所稱之目的,且以行政措施一律剝奪在囚者投票權還構成了歧視,並違反《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

被民進黨認為「民主已死」的香港,十多年前即已在監獄或看守所內設置投票站。而我國行政機關仍抗拒保障選舉權,這就是令人感到羞愧的台灣民主進步之真相。

不在籍投票 立委選舉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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