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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校園霸凌 別被民粹牽著走
教育部八月十七日公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預告修正案,但此次修正條文能否適用於當前校園?對基層推動霸凌防制有何困境?
首先是「霸凌」定義混淆。國際定義的四要件為:一、雙方勢力不對等。二、攻擊行為長期反覆不斷。三、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四、造成心理或生理侵犯的結果。霸凌因行為樣態多元及持續性特質,與暴力、勒索等其他偏差行為有所區隔。惟自九十五年教育部公函出現「霸凌」一詞,定義多次轉變。本次修訂,將「一次性嚴重肢體動作行為」納入,霸凌定義被無限擴充,此種隨民粹壓力且過度本土化的霸凌定義,恐不利霸凌防制教育持恆推動。
其次,自從一○九年版「準則」納入師對生霸凌樣態後,師對生之申告案約占四分之一,但因霸凌構成須符合四要件,故成案率不到百分之八。修訂後之「準則」,將高中以下師對生霸凌納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處理範疇,需開校事會議進行調查;面對未來案件可能大增,具資格之成員不足,且如何依不同類型分流調查,亦將產生諸多問題。
此外,「準則」作為防制霸凌核心,未能建立定期回饋機制,又無系統性、常態性政策成效評估機制,不利政策常態性推動。
零體罰、零霸凌等政策立意良好,然現今「學生人權」受重視,學生脫序行為傾向以輔導進行後續改善,對霸凌偏差行為缺乏懲戒,更難以約束家庭教養偏差、舉措乖張之學子。
如今學輔教育制度崩壞,而霸凌處理流程繁瑣,往往一件霸凌案即可癱瘓一處室。霸凌處理其「程序不備、實體不論」特性,加上教育人員養成教育欠缺法學訓練,將對學校形成挑戰。「準則」作為防制霸凌的核心依據,其修訂應當循嚴謹法制程序,廣納各方意見,而非因單一事件衝擊或少數組織團體控制而倉卒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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