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財政紀律 刻不容緩
近來,媒體又熱議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問題;尤其令人不解者,即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八千八百億,地方雖分配到五千三百餘億,但身為首都的台北市竟只分到一百餘億,高雄市卻分到千億。該等建設經費分配,究竟是否公平?
第一,過去政府重北輕南,現在南北並重,高雄市多分配,是不符分配正義的案例。
以往常聽到:政府重北輕南,補助款多給台北市,其實完全不是如此。長久以來,中央政府就以為北市財政收支良好,不用給予北市補助款,以致過去內政部甚少補助北市相關福利措施經費。經查在福利服務方面,鑑於台北市的財政能力,中央根本分毫不補助。現在中央對北市的分攤款,大多用在捷運建設,而且比例上北市自籌款也比其他縣市多。
政府過去形式上重北輕南,並非將經費多分配給北市;反而要求北市負起更多責任。民進黨政府則以南北並重之名,優先並加倍分配經費給高雄市。高雄市因長年綠色執政,不僅公共工程之分攤金額少,而且中央還加倍分配補助款。
第二,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廿四年未修正,中央集錢下已嚴重妨害地方發展。
行政區劃已因六都設立而有顯著改變,財劃法卻仍不修正。正因為財劃法未能依實際的行政區劃之重劃情形做必要調整,人口較少的北市,其統籌分配稅款卻分配最多,難怪有的直轄市會不服氣。縣(市)雖然人口少,面積大,基礎建設也最迫切,卻因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偏低,基礎建設計畫完成遙遙無期;即使完成基礎建設,亦因缺乏龐大維修費用,而致那些既成道路幾乎淪為荒煙蔓草的泥濘路,多可惜!
第三,中央與地方違反財政紀律,而且中央比地方嚴重,法律形同具文。
政府早先曾制定公共債務法,明定各級政府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三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之五十%;復就各級政府尚有特別限制規定。上揭債限規定,在中央卻可經由制定特別預算條例之「特別規定」排除,以致公共債務法限制規定形同具文,毫無規制效果。
鑒於公共債務法債限規定執行力不彰,政府制定財政紀律法,旨在「對於政府支出成長之節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之降低、公共債務之控制及相關財源籌措,能不受政治、選舉因素影響,促使政府與政黨重視財政責任與國家利益」。然近月以來,民進黨政府所為政治動機之「大撒幣」已達千億以上。至於以特別預算條例突破財政紀律法、公共債務法規定者,高達新台幣兩兆元以上。該等違反公共債務法之「債限」及財政紀律法之「財政紀律」情形,中央遠比地方嚴重許多。
特別預算編列的適法性尤令人不解;依預算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行政院須在「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或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始得編列特別預算。業經立法院通過之特別預算案,經查多有不符上揭法制情形。
為避免債留子孫、甚至避免國家破產,重塑財政紀律刻不容緩,將有限經費用在國家最迫切需要的刀口上,使為得以永續的責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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